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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会构成强奸罪吗?

  2022年3月~8月期间,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某中学女老师借口留作业、家庭辅导期间,多次胁迫男同学王某在其家中、宾馆等地发生关系,该女教师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男学生的生理、身体健康,但你知道这个女教师最终是怎么判的吗?

  在很多人的主观印象里,“强 奸”的特指对象就是“妇女”,男性属于“妇女”吗?根据《刑法》第236条所规定,“强 奸”是指在妇女不同意的情况下,以威胁、暴力或其他手段侵犯妇女,并没有指代男性。

  既然男性不属于“妇女”之列,那这“强 奸罪”自然就落不到女性头上,所以女性“强 奸”男性是不构成强 奸罪的,以“强 奸罪”来给侵犯男性的女性定罪,并无此依据。

  可能会有些人想,哎!这对女性来说不是“重大利好”吗?

  既然没有法律法规可以约束,那就算“猥亵侵犯”了男性是不是也可以不用负责任,没有了责任,这岂不是说女性在“强 奸男性”之后可以不用受法律管辖?因为《刑法》中没有有关于此的相关条例。

  如果你有这种“思想”,那你就大错特错了!

  这是非常错误的想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会因为一些特殊案例而摆脱责任,该受到的惩罚,它永远不会缺席。

  女性“强 奸男性”听起来似乎是天方夜谭的事情,受大众普遍的思维影响,认为“强奸罪”只会发生在男性身上,这也是很多人的心里共识,甚至它已经成为了一个烙印,只要提到“强 奸罪”,那绝对是男性没错了。

  女性“强 奸男性”的事情那是听都没听说过,听起来不可思议,但这种事情发生的概率并不会为零,这种事情也是有可能发生的,下面列举几个关于女性“强 奸男性”的相关案例!以作示例。

  之所以说“猥亵”,主要是这个男学生还没有达到14周岁,在2022年3月~8月期间,在江苏省常州市一所中学内,黄某在刚刚成为新班主任时,发现斑上有一男同学王某长得那叫眉清目秀。

  这让黄某悄悄留了意,刚刚上初中的王某也正出于青春期,身体各方面都在发育期,看着高高大大的王某,黄某不知道怎么滴就对王某起了其他的心思,借着班主任的便利,黄某很快就与王某相熟悉,甚至还主动要求给王某补课、辅导课后作业,借口自然是王某天赋不错,可根基薄弱,需要辅导才行。

  黄某作为班主任,在课后经常给王某留课,时间长了王某与其家人也没有多想。

  2022年3月起,也正是新学期开学后不久,黄某再也按耐不住自己的歪心思,借口辅导作业多次让王某早出晚归,据事后黄某交代,她是带着王某去了宾馆、甚至在多次家访期间,趁其父母未归,也暗自与王某发生了关系。

  事情败露后,女教师黄某被起诉到法院,其起诉理由为“猥亵儿童罪”,其实这里是王某未足14周岁的原因,只能以此罪名起诉,加上对于女性也无“强奸罪”的条例,在“猥亵儿童罪”之后,也只能加上一个“故意伤害罪”。

  经过法院判决,黄某对此事供认不讳,在审讯过程中主动认罪,态度较好,量刑从轻处罚,最终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如果王某年满18周岁,且黄某犯罪事实属实,虽然黄某并不会被判以“强奸罪”,但她依旧可以背上“猥亵罪”与“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这两个罪名叠加,也是足够判刑的。

  别以为法律上没有女性“强 奸罪”就可以逍遥法外,一样有法律法规可以替受害者讨回公道。

  这个女教师叫“撒莫拉”,人长得漂亮文静,并且在2022年已经结婚,当事情败露之后,认识她的所有人都难以置信,平时撒莫拉虽然话少,但为人处事都得到了许多同事的赞誉,甚至还听说与丈夫非常的恩爱有加。

  但大家都没想到她竟然会出轨自己的学生,与自己的学生多次在教室、车内发生关系,并且还主动给男同学发送自己的照片,如果不是学生家长检查手机,或许这件事永远不会被发现。

  同样也是女教师“性 侵男同学”,只不过位于美国拉斯布里萨斯学院一个女老师言行举止让人费解,并且也无主动认罪,在学院任教期间,她多次“诱导”班上男同学外出发生关系,在男孩家长起诉至法院后,撒莫拉坚持不承认自己的罪名。

  最后还是在男孩家长的询问下,受侵犯男孩才说出了实情,并交代撒莫拉的“性 侵”对象并不只有自己,其余还有多名其他男同学,在收集到充足证据后,撒莫拉终于认罪,并交代了十余项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过法院判决,最终该女教师以“两项猥亵儿童罪”与“两项提供相关照片内容的罪名”,最终撒莫拉被判有期徒刑20年。

  在前几年,河南的永年县临铭关镇的“周晓勇”接了一个电话,此电话是他在校外认识的一个“大姐姐”,此人年纪在三十岁上下,打电话邀约周晓勇去县城吃饭,周晓勇应约从乡镇坐车去了县城,但他没想到的是,饭店除了他认识的“大姐姐”之外,还有两个不相识的女人。

  在“中间人”女子的介绍下,周晓勇得知另外两个女子都是其朋友,既然人都到了,也没有半路离开的理由,周晓勇也没多想,想着就是陪着吃一顿饭而已,席间、趁周晓勇上厕所的空档,另外两名女子孙某、赵某悄悄在其酒杯里放了“药”。

  周晓勇丝毫没有察觉,酒过三巡、菜过五味之后,药力发作的粥晓勇感觉到身体有些不舒服,他把这一切归结于酒喝多了,并没有多想。

  反而是其他三个女子发现周晓勇的情况异常的兴奋,欣然提出一起去找个地方“打牌”。

  周晓勇一听连忙表示自己身上没钱,而孙某则表示如果她们输了照给,但周晓勇输了就要陪她们三人睡觉,周晓勇此时也是酒劲上头,这一听合着自己无论输赢都不亏(在男人心目中就算与女性休息睡觉,感觉是赚了,殊不知谁亏谁赚还未知呢!)

  孙某三人带着周晓勇开了一间“麻将房”,周晓勇此时已经是迷迷糊糊的了,在酒精与药物的作用下,其实周晓勇是完全被孙某三人牵着走,想要赢自然不可能。

  对于孙某三人的要求也是来者不拒,就这样,周晓琳勇以孙某三人都发生了关系。

  孙某三人没想到,在长时间劳累透支,在加上酒精药物的作用,对其“索取无度”,周晓勇竟然休克昏迷了过去,甚至一段时间内竟然没有了呼吸。

  这可把孙某三人吓了一跳,担心出人命的孙某三人赶紧把周晓勇送到医院抢救。

  虽然周晓勇最后也抢救过来了,但经过这件事后,周晓勇身体受到严重损伤,身体机能再也难以恢复,严重点说周晓勇的生育能力算是彻底废了,这情况与“清朝末代皇帝溥仪”一样,也出现了生育能力障碍。

  周晓勇并没有满18岁,孙某三人不仅给其“下药”,甚至还都与其发生了关系,此举已经涉及到“强制猥亵罪”,甚至周晓勇还因此落下了身体损伤,这是“故意伤害罪”,根据周晓勇的情况来判定,孙某三人不仅要给周晓勇赔付一定的医疗费用,甚至还将面临着法律的判决。

  “强制猥亵罪”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伤害罪”根据情节轻重从三年到十年不等,孙某三人虽然主动送医,但情节恶劣,最终判决结果是需要从重处罚的。

  根据以上三个案例可见,女性在这方面是不会以“强 奸罪”定案的,大部分情况下都是以“猥亵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虽然没有“强 奸罪名”,但“猥亵罪”与“故意伤害罪”是逃不掉的。

  遵纪守法、人人有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刑法》第236条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强奸男性”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是……。

  这个“但是……”很重要,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来解读,这其中的意义就不一样了。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我们现在看到的猥亵罪“对象”已经由妇女儿童修改成为了“他人”,以前“强 奸案”犯罪对象有两类,一是妇女,二是儿童,妇女的指标很明确,但儿童就稍微“模糊”一点了,他既代表了女孩,也代表了男孩,只要未满14周岁,都属于儿童之列。

  虽然“强制猥亵罪”与“强 奸罪”稍微有些区别,但既然已经由“妇女儿童”变成了他人,这是不是意味着女性对男性的猥亵也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呢?

  “他人”所涉及到的范围就很广阔了,男性、女性都在列,在细分点就是男女老少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法律面前都没有区别对待。

  既然《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 奸罪”是男性,且无女性构成“强奸罪”的条例,那么我们可以换另外一种方式,以“猥亵罪”作为立案标准,这是可以实现的。

  最后:

  虽然女性并无“强 奸罪名”,也无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这并不是说“法不禁止皆可为”,一旦触犯了,也是会受到惩罚的。

  未满14周岁的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年满18周岁的以“故意伤害罪”与“猥亵罪”判处,这两种罪名受到的惩罚与“强 奸罪”并没有太大的差别,不要以为“没有”就没有逃避责任,现实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虽然“没有”,但并不是“无罪”,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都要洁身自好,出门在外,也一定要保护自己,坏人不会把名字写在脸上,实施犯罪的也可能会是你想象不到的人。

  踏踏实实做人,千万不要走上歧途,这个世界没有后悔药。

  可以明确的给出答案,目前,在我国,正常情况下女性一般不会构成这种罪刑,只有男性才会构成此项罪刑。

  任何罪行的构成都是由法律来确定的,所以,我们首先从法律的层面来解读一下,为什么女性不会构成强奸罪。

  先看强奸罪是如何定义的,从其中我们便可以寻找到一部分答案。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的行为。

  可以看出,在此项罪刑中,被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只有女性。

  友过来言之,实施侵害行为的对象无疑便是男性。

  也就是说,女性是此项罪刑中被保护的对象。

  这也就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结论,只有男性才有可能触犯或者构成强奸罪,女性一般不会构成强奸罪。

  24岁小伙李某网上认识了40岁女子孙某,二人聊熟后,孙某邀请李某来自己家帮忙修电脑。李某一下班便直奔孙某家,穿着暴露的孙某将李某领进卧室修电脑。修好后李某要回家,孙某再三挽留其吃饭,李某无奈留下。席间,孙某将李某灌醉,后将其抱上床,与李某发生了两次关系。已有女朋友的李某醒来后愤而报警,但女子孙某的行为并构不成强奸罪。

  那么,孙某强行与李某发生关系,就不是犯罪行为吗?

  可以肯定的讲,孙某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那属于什么样的犯罪行为呢?或者是触犯了哪项罪刑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的,构成猥亵罪。

  这里面的他人,同样也包括了男性。

  结合到上面的案例中,李某是在被孙某故意灌醉后,在无力反抗的情况下,被孙某强制发生了关系。

  孙某用酒灌醉李某的行为,属于猥亵罪中的其他方法。

  李某在醒来后愤然报警,说明他自己并不情愿与孙某发生关系,孙某是在违背李某自身意志的情况下与李某发生了关系。

  所以,孙某的行为符合猥亵罪的标准,构成了猥亵罪。

  另外,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假如是女性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是否会构成强奸罪。

  如果按照强奸罪的定义来讲,只是强调了受侵害的对象是女性,并没有指出实施侵害行为的对象是男性还是女性。

  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实施侵害行为的女性也可能构成强奸罪,但并不能准确认定。

  总的来讲,如果按照正常的情况,只考虑男性与女性之间,女性不会构成强奸罪,最多构成猥亵罪或者其他罪刑。

  大家觉得呢?

  【谢谢朋友们耐心阅读,欢迎关注、评论等,发表看法,一起互动交流!】

  我用屁股一算就知道很多人有这样的想法:啊!还有女的强奸男的呀?我愿意当受害者,绝对配合,求推荐......。可现实却没有那么美好,甚至让人不寒而栗,一定让你后悔。

  答案:女人有可能构成强奸罪。

  知道你们爱听一些劲爆的故事,本人工作8年以来,接触过很多女性参与的强奸案件,她们既可能是高光的主角,也可能是最佳配角,最终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好了,玩归玩,闹归闹,不要拿法律来开玩笑。法律人说说法律事,先来哔哔下什么是强奸罪?

  有关于强奸罪的定义,其实不用我说,大家也都能分辨出来。这是一种高发的常见罪名,听说越是到年中的时候案发率越高。我也不知道什么原因,有知道的老铁下面评论指导下。简单来说就是女孩不同意,男人强行与其发生关系。但是要和霸道总裁式的求爱区别开来,别问我怎么知道的,否则咱们狱中作舍友。

  大家发现没有?强奸罪里保护的是女性,也就是说如果男的被女的强奸了,女的是不构成强奸罪的。貌似潘安的男士要注意了,请不要走夜路,至于咱这种颜值的就随意了。可女的真的不构成强奸罪吗?虽然咱颜值不高,可是贞操不低呀,法律真的放弃我们了吗?当然不是。

  女人一人是不会构成强奸罪的。正如前面所说,如果她是大力金刚芭比娃娃,将男人摁在地上摩擦,事后挥一挥衣袖,不留下一片云彩,不承担强奸罪。可是很多女性力量单薄,想实现对其他女性性侵犯,该怎么办呢?当然是摇人了,找一个男人当帮手,这种情况下属于刑法上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包含很多类型,例如教唆犯和帮助犯等等。这里避免大家懵哔,不展开叙述。下面用几个真实例子来说明,这样更生动形象一些。在生活中再遇到此类的情形能用律师的思维一下子辨别出来。

  1、母亲帮助脑瘫儿子强奸妻子

  2022年,山西北部的一个小村庄,儿子小的时候因为难产落下脑瘫的疾病。一转眼30年过去了,母亲为了孩子成家,四处托人说媒。经过媒人介绍,儿子与邻县的一位瘫痪女孩办了婚礼,但是女孩内心并情愿,所以也一直没有行夫妻之实。着急抱孙子的母亲急坏了,竟然在汤里下药,趁着女孩昏睡过去,指示儿子强奸了女孩。这位母亲构成强奸罪。

  2、女孩为了还债,教唆债主强奸同学

  

女性会构成强奸罪吗?

  2022年,贵州某大学生小李,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和高消费,向社会人周某贷款购买名牌化妆品和苹果手机。贷款到期后,周某多次骚扰性催收。小李迫于压力之下,提出可以将同学小雪介绍给周某认识,目的是抵消掉债务。小李伙同小雪和周某一起晚上吃烧烤,多次让小雪喝酒直至醉酒不省人事,饭后将小雪送至周某所在的酒店,小雪被周某强奸。小李构成强奸罪。

  3、为了泄愤,强迫他人强奸情敌

  2021年,广东东莞,女孩小梅和一同在工厂上班的女孩小何是情敌关系,对小何抢了自己的男朋友之事一直怀恨在心。一天,小梅发现前男友与小何在宿舍里过生日,非常生气。伙同多名民社会人到宿舍里对其打骂,言语羞辱。甚至逼迫前男友强奸小何,并拍下视频。小梅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了解这3个例子后,相信大家对女性构成强奸罪有了一定的认知了吧。现在谁还敢说求推荐,绝对配合的呢?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3-10年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正如前面所说,咱们男的也是有贞操的,可不能随意承认凌辱,至少给个说法。女的强奸行为不构成强奸罪,那构成什么罪名呢?

  或许是立法机关听到了广大男同胞的呼唤。将男人纳入到了强制猥亵罪保护范畴,强奸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甚至还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实强奸的行为,本质上就是伤害。

  很多老阿姨喜欢小鲜肉,甚至喜欢不满14岁周岁的小鲜肉。小鲜肉表示:阿姨,我不想努力了。注意咯,与不满14周岁的男生发生关系,构成猥亵儿童罪,是一种加重处罚的罪行。严格意义来说,人家可不是男生,而是男童,幼童,宝宝。

  

女性会构成强奸罪吗?

  但愿我的分析对您有帮助,也欢迎大家说说遇到的此类真实案件。

  1986年10月,我国农村某地区发生一起骇人听闻的女性侵害案件。犯罪人是50多岁的婆婆,她的侵害对象竟然是自家儿媳妇!女性侵犯女性,并且还是婆婆侵犯儿媳妇,这样的案例还是头一回见。

  犯罪人徐某与顾某是夫妻,生活在我国某一地区农村,一直以务农为生。经济虽不富裕,但夫妻恩爱,感情和睦,日子倒也过得不错。

  后来徐某生下了儿子,时间流逝,儿子转眼长成了大小伙子,眼看到了娶媳妇的年龄。

  经人介绍,徐某的儿子娶了当地的黄某。黄某长相靓丽,性格外向,小夫妻俩感情很好,徐某夫妇俩也乐得合不拢嘴。

  不知是嫉妒媳妇儿好看还是什么,徐某经常看媳妇儿黄某不顺眼,俩人时不时闹一些小矛盾。

  本来世间最难处的关系就是婆媳关系,婆媳俩闹些矛盾也很正常。媳妇儿黄某性格大大咧咧,并不放在心上,反而是婆婆徐某,将与黄某的矛盾牢记在心,心里渐渐有了疙瘩。

  更让徐某生气的是,丈夫顾某对儿媳妇儿黄某的态度。

  每次徐某抱怨儿媳妇时,顾某都会站在儿媳妇黄某一边,不替她说话。

  由于儿子在外地打工,平时只是他们夫妇和儿媳妇黄某三个人一起生活。

  因此,公公顾某对儿媳妇黄某颇为照顾,这一举动更引起了徐某的不满。

  徐某心眼儿小,久而久之,她便觉得自己的丈夫顾某和儿媳妇黄某有什么苟且之情。

  1986年10月的一天早上,顾某要去猪圈喂猪。等到了猪圈门口,顾某发现猪圈的门锁着,这才想起来猪圈的钥匙由黄某拿着。

  顾某知道,黄某经常会把猪圈的钥匙放在上衣口袋里,便直接前去儿媳妇黄某的衣服口袋里拿钥匙。

  很不巧,这一幕被心眼儿狭小的徐某看到了。

  看到丈夫的举动,徐某怒火终烧,便更加怀疑丈夫和儿媳妇儿有苟且之情。

  当天晚上,徐某辗转反侧,彻夜难眠。最终,她想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

  第二天下午,顾某要去大女儿家,家里只剩下婆婆徐某和儿媳妇黄某,这给徐某创造了作案的条件。

  然而,公公顾某的离开,黄某并不知情。

  当天傍晚,徐某偷偷穿上丈夫顾某的衣服,走到了黄某的房间里。徐某在确认黄某熟睡之际,毫不犹豫的向黄某扑去……

  正在熟睡中的黄某,被突如其来的举动吓醒了,当时天很黑,徐某恍惚看到身子上面的人是公公,黄某认得公公的衣服,并且衣服上还有公公身上的气味儿。

  在黑暗中,黄某奋力抵抗,在慌乱中还咬破了徐某的手。

  黄某性格刚烈,咬过徐某的手之后,她一把推开徐某,疯了似的径直朝外跑了出去。

  凌晨的夜晚又黑又冷,黄某也顾不了那么多,一口气跑了二三十里地,跑回了自己的娘家。

  到了娘家,黄某的父母见女儿慌慌张张跑回来,并且披头散发,急忙问怎么回事?

  黄某将刚才被侵犯的事一股脑的说了出来。

  那是80年代的农村,出了这档事还得?

  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黄某的父母并没有直接去找亲家顾某,而是先把此事压了下来,想等合适的机会当面质问顾某。

  谁知,还没等两亲家当面沟通,几天后,想不通的黄某便在一处小树林中上吊自尽了!

  看到如花的女儿就这样死去,黄某的家人悲痛欲绝。家人决定一定要给黄某一个说法,于是,娘家人一同将顾某逮了个正着!

  当黄某家人质问顾某时,顾某仗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并不清楚发生了什么事。黄某家人一气之下,将顾某送到了公安局。

  经过公安局的审问,办案人员发现顾某当晚不在家,并无作案的可能。当天晚上,只有徐某和儿媳妇黄某两人在家,于是警察便将目光投到了徐某身上。

  面对警察的层层询问,顾某终于低下了头,交代了犯罪经过。

  此案一出,社会哗然。

  当时,将此案件移交致法院进行审理时,法官也犯了难。

  因为,中国刑法中,还没有颁布过女性侵犯女性的条款!

  虽然法律上没有规定,但是女性侵犯女性的案件却屡次发生,不仅中国有,国外同样存在。

  据英国某报纸报道,在2022年,英国某女同性恋患者,强行要求与一女生发生关系,女孩多次拒绝。

  犯罪者可能被逼急了,不知哪来的胆量,将随身带的小刀掏出来威胁女孩,折磨女孩。

  女孩找准机会,机智巧妙的用手机给男朋友打电话求救。最终,在男朋友的协助下,女孩获救了。

  经过审理,犯罪女子最终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并且规定在三年内不得接触女性。

  近几年,女性侵犯女性的案例逐渐增多。

  我一学法律的同学告诉我,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规定:强奸罪的主体仅限于男性,强奸罪的受害者一方仅限于女性。

  在这样的法律解释下,我们可以推断出:女性侵犯女性,女性侵犯男性、甚至男性侵犯男性,应该都不算强奸!

  但是随着犯罪案件的逐年上升,为了不让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我国刑法。也进行了相应修改。

  2022年11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刑法修正案9正式开始实施。

  在此修正案中,原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改为猥亵他人,需要注意的是:猥亵罪的受害对象不再限于妇女儿童,而是扩大到所有人!

  因此,像上述案件中,女性侵犯女性,甚至女性侵犯男性及男性侵犯男性,都可以猥亵罪定罪。根据犯案情节的轻重,最高量刑可至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此之外,针对于这类犯罪案件,法律上还可以侮辱罪或其他罪名定罪,让犯罪者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

  虽然女性侵犯女性,不构成强奸罪,但却可以以猥亵罪或侮辱罪定罪,犯罪者依然逃不脱法律的制裁。

  相信,随着我国法律越来越健全,未来会出台更多的法律条款来制约犯罪分子。

  因此,如果您及您的家人受到这类侵害,一定不要害怕,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做斗争。

  女性也可以构成强奸罪,我有一个堂姐就因为她的一时糊涂,最后被判了3年,下面我就讲一下我堂姐的经历,相信大家看完之后,都会学到很多东西。

  我堂姐是一个名牌大学毕业的高材生,家庭条件优越,而且长相非常甜美,一直是叔叔的掌上明珠。

  也正因为她从小就被宠爱,除了学习,堂姐在生活上基本就是一张白纸,用叔叔的话讲,将来嫁一个好人家就行了。

  就这样,毕业后的堂姐,顺利的进入了一家知名公司,当大家都认为堂姐可以平步青云一生的时候,殊不知,这才是危险的开始。

  堂姐在工作中认识了一个男友,这个男友同样是名校毕业,比表姐大2岁,长相也是非常标致,标准的“美男子”。

  他们两个是经过同事撮合在一起的,郎才女貌,叔叔和婶婶非常满意这个准女婿,但知人知面不知心,这个准女婿其实不是一个好人。

  而他的不好也把表姐带进了深渊,下面我就讲一下,堂姐是如何被这个男友坑害的。

  有一次,堂姐的男友连续两天没有去公司,堂姐打电话也没人接,担心男友出事,堂姐打了车,直奔男友的住处。

  “铛铛铛”,几次敲门之后,屋内没有反应,堂姐焦急的在门口徘徊,但又不知道该怎么办,于是就走进了楼梯间想着能不能等到男友。

  大概过了5分钟,男友家的门开了,堂姐听见门响了,正准备进去的时候,突然听见屋内有人喊救命,堂姐有些害怕,于是就在楼梯间等待着。

  仔细听过之后,堂姐确定是有人喊救命,而且还是个女人,堂姐下意识的反应,是不是男友的姐姐,因为男友前几天跟她说姐姐要来待几天。

  堂姐这个时候,也不知道哪来的勇气,脱下了高跟鞋,静悄悄的走向男友家的门口,一步两步,堂姐的心都提到了嗓子眼。

  正当堂姐把门推开之后,眼前的一幕让她惊呆了,男友正在用胶带捆绑着一个陌生的女人,而刚才那个门也是这个女人开的,男友可能太着急,没有注意门是开的,也没有注意门外有人。

  就这样,男友的罪行被堂姐看见了,这时候的堂姐想走,但已经没有机会了,男友直接把门反锁,背靠着门,问表姐为何会来。

  表姐磕磕巴巴的说,是因为担心他才来看看的,男友这时候也没有什么隐瞒的了,把自己的罪行都一一说出来了。

  原来这个女人是男友通过网络认识的,这次因为和这个女人发生分歧,一直没有谈妥,心存歹念的男友,最后就动手了。

  而堂姐这时候也不知道该怎么办,她的男友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对堂姐威逼利诱,表示如果表姐听话,那么他就不会对堂姐做什么不利的事,如果堂姐把这些事情都说出去,那么他就以威胁家人安全为由,吓唬她。

  一向娇生惯养的堂姐哪见过这个场面,一顿威胁之后,也是表示绝对不会说,并且说话卑微的像一个小狗,只为自保不受伤害。

  就这样,撞见男友秘密的堂姐和那个陌生的女人被囚禁在了房子里,在被囚禁的过程中,堂姐和那个陌生女人整天被男友欺负,他们的身体也受着摧残。

  大概过了2天,叔叔给堂姐打电话,说让堂姐回家吃饭,婶婶做了好吃的,堂姐这头接电话表现的非常镇定,因为男友拿着锤子就在旁边,如果说错话,堂姐可能就会受伤。

  堂姐跟叔叔撒了谎,说自己去南方出差了,大概1个月左右能回来,寒暄了几句之后,叔叔挂断了电话。

  随后堂姐的男友也是给公司的领导打了电话,意思身体不舒服想请一阵假,然后逼着堂姐也请假,堂姐只能顺从,他们纷纷得到了批准请假。

  大概过了5天左右,堂姐的男友突然提出一个要求,要求堂姐约她的一个闺蜜来到男友家,堂姐心中的恐惧已经占据了她的内心,想都没想就答应了。

  在经过缜密的计划后,堂姐的闺蜜如约而至的来到了男友来,为了确保自己的计划成功,堂姐的男友还特意把家中给收拾了一下,把那个陌生的女人还给藏了起来。

  就这样,在吃饭期间,堂姐的男友露出了真面目,而且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还要求堂姐帮她控制住她的闺蜜,堂姐惧怕男友的恐吓,最终“帮助”男友完成了这个过程。

  就这样,他们整整经历了大概13天,有一次一个偶然机会,那个陌生女人,得到了一块白布,她咬破自己的手指,上面写着房间号,求救。

  如果成功就会获救,如果不成功很有可能会一辈子都出不去,因为堂姐的男友已经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

  好人有好报,当天晚上6点左右,门口有敲门声,堂姐的男友害怕自己的罪行暴露,一直都不敢去开门,据堂姐回忆,大概过了5分钟,门一下子被撞开了,很多警察冲了进来。

  3个女人被营救了出去,堂姐的男友被成功抓获,在后来的审讯过程中,堂姐闺蜜把堂姐的所作所为都给供了出来,堂姐也被依法认定为强奸罪。

  因为她协助了男友实施犯罪,但因为她是在被逼迫的情况下犯的罪,所以她最后被判处了3年有期徒刑。

  而对堂姐男友的审讯过程中发现,她的男友以前还犯过命案,看来,这知人知面不知心,我们一定要在生活中充满警惕,防止自己被侵害。

  从堂姐的这个事情,相信大家对这个女性是否构成强奸罪有了新的认识。

  当然可能会构成,事实上,有不少女性被判处了强奸罪。

  最有名的一起,发生在黑龙江佳木斯。

  2022年,女子谭某某怀孕期间,其丈夫白某某听说她以前与多人发生关系,质问其为何隐瞒该事实,此后对她态度越来越冷淡。

  女子谭某某为讨丈夫欢心,提出为丈夫诱骗女孩,供丈夫奸淫,弥补丈夫。白某某欣然同意。

  此后,两人多次物色作案对象,未能得逞。

  一天,谭某某在路上假装肚子疼,诱骗路过的女护士胡某某送她回家。

  之后,在家中,白某某诱骗女孩喝下有迷药的酸奶,将女孩迷倒,欲实施强奸,发现女孩在生理期未遂。二人怕事情败露,用枕头将女孩闷死。

  最终,二人均被判构成强奸罪、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白某某被判死刑,谭某某因犯罪时是孕妇,不能判处死刑,被判无期徒刑。

  这就是一起女性构成强奸罪的典型案例。不过,女性不能因为“强奸”男性构成强奸罪,也不能因为其自身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强奸罪。下面我结合案例展开讲讲这个问题。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已经明确规定,强奸罪保护的是“妇女”的性权利。所以,如果强行与男性发生关系,是不能构成强奸罪强的。

  那么,男性的性权利就不受保护吗?

  当然不是。

  早在2022年,刑法修正案9就将强制猥亵罪的被害人,从“妇女”修改为“他人”,将保护范围扩大大包括男性在内的所有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如果有女子强行与男性发生关系,那么将构成强制猥亵罪,而不是强奸罪。

  可能有人会问,那么女性强行与女性发生关系,会不会构成强奸罪呢?

  这种可能性不是没有,也存在女同性恋者强行与其他女性发生关系的可能。

  不过,这种情况一般不认为是强奸罪,而是仍然将其定性为“强制猥亵罪”。这是因为司法实践和理论中,一般默认强奸只能是男性对女性实施。

  但这并不是说女性不可能构成强奸罪。那么,什么情况下,女性会构成强奸罪呢?主要有两种情况:

  这种情况是最常见的。女性因为帮助、辅助男性强奸犯,对其他女性实施暴力,而构成强奸罪。

  比较有名的一起案件,就是我们开头讲的那个案例。

  除此之外,还有女子为报复其他女孩,雇人实施强奸,被判构成强奸罪,而且是共同犯罪中是主犯的。

  那么,女性会不会单独构成强奸罪呢?

  也是有的。

  不过,由于强奸只能由男性对女性实施,所以,如果女性要构成这个犯罪,只能通过男性实施。

  司法实践中,有女性将其他女性迷倒,唆使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与其他女性发生关系。这种情况下,因为精神病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他的强奸行为完全是在该女性的唆使下发生,因此,该女性直接自己构成强奸罪。

  这在法律上称为“间接正犯”,就是不亲自实行危害而利用他人之手达成犯罪目的。犯罪行为虽然是其他人实施的,但因为实施者只能算是某种意义上的“犯罪工具”,故利用者单独单独构成犯罪。

  总之,女性当然可以构成强奸罪。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从故事里学法律。

  会。但是,女性构成的强奸罪,不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强奸。因为女性要构成强奸罪,必须是配合男性共同完成,女性单独直接实行的“强奸”不能定强奸罪,需要用另外的罪名来定罪。

  对这个问题的分析,可能会纠正很多人的一些错误认识。在具体分析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先明白两个定义。

  第一个定义:强奸罪的定义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同时,该条还列举了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形,有加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加重情节都比较恶劣,感兴趣的人可以翻翻刑法法条。

  从这个法条就可以看出来,该罪保护的是妇女的X自主权,被害人是妇女。所以强奸罪一定是针对妇女实施的,犯罪的直接实行者就必须是男性。从这一点来看,女性单独不能构成强奸罪,女性要构成强奸罪,就需要我们了解第二个定义。

  第二个定义:共同犯罪的定义

  共同犯罪一直是刑法里面的难点。我们通常认为,犯罪是一个人对另外一个人实施的,那如果是多人实施呢?共同犯罪,即是两个人以上一起制造了违法事实,这就是共同犯罪的特殊性。

  在共同犯罪里,按照分工的不同,把犯罪人分为正犯和共犯,正犯就是直接实行者,共犯又分为教唆犯和帮助犯,他们的犯罪是间接性的,需要凭借正犯才能发挥作用。

  比如在强奸罪里,我们通常认为的,就是一个男人对一个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这毫无疑问构成了强奸罪。但如果这里面加上另外一个女人,一个女人教唆或者帮助一个男人实施了强奸行为,除了男人构成强奸罪之外,这个女人也构成强奸罪。

  以上就是强奸罪和共同犯罪的概念,我们把这两个概念结合在一起运用,就能够很明确的知道,女性能够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

  有人可能就好奇了,既然女性只有借助男性才能实施强奸罪,那么女性对女性实施“强奸”,这个怎么定罪?还有,如果男性被女性侵害,就不能被保护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你制造了一个侵害,就必然有一个罪名等着你,必然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关于女对女,女对男的侵害,放在第3部分来分析,首先看看女性构成强奸罪的具体情形。

  前面已经明确说了,女性构成强奸罪,必然是和其它男性一起构成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里,女性既可以是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是直接或者间接正犯。

  第一种,女性作为教唆犯和帮助犯构成强奸罪

  这个很好理解,现实中也都有例子,比如母亲教唆成年儿子强奸无辜女性,儿子听了母亲的话,实施了强奸行为,母亲就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

  再比如,怀孕的妻子把路过家门口的女大学生骗到屋里,帮助丈夫实施强奸行为,妻子就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

  2022年7月的某一天,怀孕的谭某以身体不适为由,利用他人的善良,骗实习生胡某送其回家。到家后,谭某在酸奶中下迷药,诱骗胡某喝下,谭某的丈夫趁其昏迷实施强奸。事后,两夫妻怕被人发现,实施了杀害行为。该案告破后,以谭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其丈夫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刑。

  类似的例子不少,这些例子让很多人感叹,现实远比想象中的残酷和狗血。

  第二种,女性作为正犯构成强奸罪

  这里有两种情况,第1种是女性和男性共谋强奸无辜女性,比如男女合谋后,女性负责暴力打昏无辜女性,男性再实施强奸行为,那么男性和女性就是强奸罪的共同正犯。

  第2种情形是,女性教唆精神病男性强奸无辜女性,精神病男性实施了强奸行为,其不构成强奸罪,但教唆的女性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或者女性用枪逼着男性强奸无辜女性,也是间接正犯。

  就在最近,东北某地有三人预谋抢劫,三人于深夜在公园中寻找作案目标,遇到正在公园谈恋爱的钱某(女)和谭某(男),三人持刀抢走现金及手机等物品,并强迫被害二人发生X关系。在女方不愿意的情况下,谭某被刀胁迫着,在三人面前与钱某发生X关系。此三人,即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综上所述,女性不可能单独直接构成强奸罪,而必须要与其他男性配合。

  分辨一个女性构不构成强奸罪,关键是看在这起强奸行为里有没有被害女性,如果有那再看加害女性在里面承担什么角色,是教唆、帮助,或者共同实行,都构成强奸罪。

  以上女性构成强奸罪的不同种情形,相信大家都好理解,比较难以理解的,也是大家关心或者比较感兴趣的,就是女性实施的强奸行为怎么定罪。这里也存在两种情况。

  第1种,女性对女性实施“强奸”行为

  女性对女性实施的强奸行为,现实中也出现过,比如一个女性为了羞辱另外一个女性,在找不到男性配合的情况下,通过道具对女性实施奸Y。

  放到强奸罪的定义里看,这种行为显然不能构成强奸罪,但是实施了犯罪就必然会受到惩罚。刑法针对这种情形,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罪。

  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2种,女性对男性实施“强奸”行为

  这种情况相对第1种情况可能发生的更多,只不过大多数人可能不会选择报案,最有名的当属成都九眼桥事件。

  当时,一醉酒女子摇摇晃晃走在桥上,突然看中了一个男人,二话没说就扑了上去,把男人按到在地实施了强奸。事后,女子擦擦嘴,摇摇晃晃的又走了,该男子也没报警。再事后,听说经常有孤身男子在桥下转悠。

  那发生这种情况,是不是男性就只能白白受侮辱,而没有刑法对男性加以保护呢?当然不是,以前刑法规定的只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受害人只能是妇女,后来改为强制猥亵、侮辱罪,受害人也包括男性了。

  在强制猥亵、侮辱罪之外,又增加了从重处罚的猥亵儿童罪,刑法第237条第3款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猥亵侮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所以,女性针对男性的“强奸”犯罪有两个罪名,一是强制猥亵罪,二是猥亵儿童罪。

  这里要特别提醒广大女性朋友,碰到未满14周岁的男童,就算再少年老成,就算是他自愿的,或者是求着与你发生X关系的,也一定要躲开这个坑。

  刑法规定,与未满14周岁的儿童发生X关系的,不论他是自愿还是非自愿,一律定猥亵儿童罪,在强制猥亵罪的情节下从重处罚。

  所以,从这一点看,在男女关系上,不论男女,都应该知法懂法。

  以上,就是对女性构成强奸罪,以及其他一些特殊情形的分析,希望对女性朋友有帮助。记得曾经有一个专家分析过,刑法规定的强奸罪,是把女性的X权利当成了一种商品,是对女性的不公平。大家对这个说法怎么看呢?

  最后,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希望大家都要洁身自好,有原则,有底线,知法懂法。

  1、对女性来说,并不仅仅只有男性危险,有时候看着无害的女人,往往更危险,防人之心不可无,要把眼睛擦亮一点,看清周围的人和周围的事。

  2、对于男性来说,害人之心不可有,要善待女性,远离是非女人,真碰到了被侵害的情况,一定要善于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事发长沙,一女子看中一款价值8000元的衣服,为让老板给衣服打四折,自愿与店老板发生关系。事毕,老板坚持打七折,女子一怒之下报了警。

  小刚是长沙某高档品牌店老板,长得帅也能说会道,因为当天店员请假,他亲自上阵卖衣服。

  晚上九点三十分左右,一个穿着性感的女子来到店里,对一件价值8000多元的衣服爱不释手。

  因为两人相谈甚欢,小刚说如果你真的喜欢,我可以给你多打点折扣。女子心里窃喜,要是能打四折不就可以省下5000块吗?

  就在女子去衣帽间试衣服的时候,小刚把店门关掉径直来到衣帽间,与小芬发生了关系。

  可结账时小刚坚持只打七折,觉得自己吃亏的小芬,一怒之下打了110,报警说小刚强奸了她。

  在警察面前,小刚承认了自己的所作所为,但被公诉时,小芬屡次请求警察不要定小刚的罪,把警察搞得一头雾水,既然不定他的罪,你干嘛要报警?

  不得已,小芬把关于衣服打折的事告诉了警察。基于小芬是带有动机的自愿与小刚发生关系,小刚最后被无罪释放。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愿,采取强制、胁迫、暴力或其它手段,让妇女发生关系的一种行为。

  一般情况下,妇女强行与男生发生关系,是不构成强奸罪的。但不构成强奸罪,不等于妇女可以胡作非为,不等于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在下列3种情况下,妇女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被定为强制猥亵罪、强奸罪的共犯,以及猥亵儿童罪。

  指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强制猥亵、侮辱男性、女性或儿童,并且构成犯罪的一种行为。

  《刑法》第237条,将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也就包括男性。

  妇女性骚扰男性情节严重的,同样可能构成犯罪,被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例如,昆明一滴滴司机,接上一醉酒女乘客后,被女乘客动手动脚,并要求司机与她发生关系。

  司机在劝说无果后,女乘客仍然纠缠不休,好在公司发现滴滴车停在路边不动,联系上了司机,才对女乘客提起了公诉。

  指为别人的强奸提供帮助的一种行为。

  《刑法》第236条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例如,某母亲为讨男友的芳心,协助男友强奸自己13岁的女儿。

  因奸淫或协助他人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从重处罚。

  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发生关系以外的方法,如抚摸、亲吻等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犯本罪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为标准,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为标准,从重处罚。

  例如,河南南阳一网红女幼师,把自己屡次向男童索吻的照片发到网上,被判定为猥亵儿童罪,后因男童母亲的“理解”而撤诉。

  不管强奸罪,还是猥亵罪,不管男人对男人,女人对女人,还是男人对女人,或者女人对男人,只要对方不是自愿的,只要你违背他人的意愿,对他人身体做出一些不符合常理的事,你就已经构成了犯罪。

  所以,不管男人女人,都要懂得保护自己,既不要伤害别人,也不要被别人伤害。必要时,可以拿出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女人也有可能构成强奸罪

  一位身怀六甲的孕妇,竟然伙同自己丈夫,将一个无辜的年仅17岁的女孩诱骗到家中,对其进行侵害。

  这是2022年,黑龙江发生了一起令人感觉诧异,毁人三观的案件。

  2011年,白云江和妻子谭蓓蓓在同一家认识。谭蓓蓓性格开朗,认识五六天之后,就与白云江发生了关系,并且互有好感,于是,谭蓓蓓就决定要和白云江结婚了。

  两人最开始的生活过得温馨而甜蜜,谭蓓蓓不在乎白云江的过往,甚至还将他17岁的女儿接到了家中居住,很快两人就领了证。

  2022年,谭蓓蓓怀孕了,母亲只能接受,想让孩子落户在烟台。为了这件事,白云江多次往返烟台和桦南两地。然而,就在这段时间,一切都发生了改变。

  2022年5月,白云江和一个朋友喝酒聊天,戏称自己现在是单身,已经和谭离婚。听了这话白朋友说了一个大秘密。原来谭蓓蓓与白云江在一起七八个月的时候,竟然出轨,与一个搬家公司的老板发生了关系。

  因为那个时候两人的事受家人阻拦,心情不好。一天,谭和搬家公司老板去外地送货,老板一直在她旁边说白云江的坏话。这时白云江又打电话来查岗,这让谭蓓蓓更加生气,于是就和老板在外面喝了一点酒。之后,老板就提出要和她发生关系,尽管她一再拒绝反抗,最终还是让那个老板得手了。

  知道真相的白云江非常愤怒,赶了3天2夜的火车回到家中和谭蓓蓓对质,谭蓓蓓也承认了

  崩溃的白云江想要让谭蓓蓓打掉孩子,然后离婚,但是谭不愿意。此后,白云江开始了对谭的家暴,经常没有预兆地就打她,除了肚子之外,其他地方都打。

  白云江内心很爱谭蓓蓓,但是妻子出轨这关却一直无法过去,这让两人都非常痛苦,日子已经难以为继。此时,两人却想出祸水东引的方法。他们多次讨论要去报仇,甚至有杀人的想法。白云江不发火时,两人也能正常相处,白甚至还会拿谭蓓蓓的事开玩笑,此时谭蓓蓓也开玩笑地说道不如我给你去找个小姑娘。

  刚开始,白是拒绝的,甚至还骂她无耻,但是谭蓓蓓多次提出,要用年轻女孩来补偿他,白有点动心了,他知道,要想好好过日子,自己的火必须发泄出来。于是,邪恶的方法就这样出现了。

  他们经常会出现在自家阳台寻找目标,2022年7月,他们开始行动,目标是一个年仅17岁的小女孩,谭蓓蓓以孕妇的身份,假装自己肚子痛,让她扶自己回家。白云开了门,女孩进去之后,白云江开始热情招待那个女孩,但是却偷偷在奶茶里放了药。

  不过,尽管已经决定办事,但是白云江依旧无法过了自己那关,他非常紧张害怕,所以一直没有感觉。折腾了几次,甚至在妻子的谭蓓蓓的帮助下,他依旧无能为力。而此时,小女孩已经快要醒了。为了担心事情败露,白云江决定杀人灭口。最终,在谭蓓蓓的帮助下,将这个年轻的女孩杀害。随后,白云江将尸体用行李箱装着,埋到了离家20公里的玉米地里。

  最终,小女孩胡伊萱的母亲发现自己的孩子不见了,找了两天还是没找到,于是报了警,警察通过监控找到了白云江一家人,并将夫妻二人逮捕。被抓几天之后,谭蓓蓓到医院生下了孩子。随后,孩子被送往福利院,而谭蓓蓓又进了监狱。2022年6月16日,白云江被判处死刑,而谭蓓蓓作为帮凶,被判处无期徒刑。

  当时法院判处的是被告人白xx、谭xx共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违背妇女意志,以镇静催眠类药物致人昏迷的手段强奸妇女;以镇静催眠类药物致人昏迷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指向财物数额巨大,并意欲杀害被害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因为谭怀孕,判决结果是认被告人谭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这里面就有强奸罪,是对身为女人的谭判定的。

  我们知道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是为强奸罪,司法界据此对强奸罪的通说的解释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正是基于此,理论界和司法界得出了强奸罪的主体通常只能\"是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这一结论,可以理解为妇女不能单独构成本罪

  但可以成为本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也可以成为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因此女性在教唆或者帮助罪犯的时候也能被判定为强奸犯

  女性是不可以被判强奸罪的。

  但如果在强奸案发生过程中,有女性对犯罪过程中提供帮助,造成了被害人被强奸,则会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或从犯,视情节轻重而定。

  我跟大家说一个案例,可以帮助了解女性是否会构成强奸罪。

  婆婆强奸儿媳妇。

  徐明先是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年纪轻轻就嫁给了丈夫,日子虽然清苦,但也有滋有味,老公为人也实在,徐明仙对他还是很放心的,一来家境也穷,即使有点花花肠子,也没办法,二来,夫妻两忙着赚钱,也想不到这一块去。

  后来儿子长大了也娶了媳妇,为了改善家境,多多挣钱,刚结婚不久的儿子就选择外出打工,家里就只公公婆婆和儿媳妇三个人在家生活,家里有个年轻漂亮的儿媳妇,自己老公平时也很勤快,什么活儿都抢着干,隐隐感觉自己老公对儿媳妇特别关心,徐明仙渐渐起了疑心,总疑神疑鬼自己老公和儿媳妇有什么事。

  离奇惨案就发生在1986年的10月份,公公早起床喂猪,那个年代,猪都养在猪圈里面,因为害怕有贼,所以都会上锁,恰巧那段时间猪圈钥匙是儿媳妇保管,公公过来拿钥匙,儿媳妇正好在忙空不出手,就让公公自己拿,刚巧公公把手伸进儿媳妇衣兜里拿钥匙的画面被徐明仙看到,不明就里,更加肯定自己的猜测没有错,这儿媳妇和老公公绝对有事,又不敢问自己老公,于是总想着报复一下儿媳妇,好叫她别打自己丈夫的注意。

  有一天自己女儿家中有事,急着把她爸喊过去帮忙,徐明仙看丈夫走的急,儿媳妇还不知道,于是穿着丈夫的衣服,摸进儿媳妇的房间,那时候都是在自己家里,儿媳妇也没想到会发生这种事,房门只是关着并没有反锁,徐明仙穿着丈夫的衣服偷偷摸摸靠近儿媳妇,伸手摸她,儿媳妇突然惊醒,一想自己老公外出打工,这肯定是有逮人想要搞坏事,又惊又惧,翻身反抗,看到居然是公公想干坏事,情急之下一口咬中对方的手指,趁对方吃痛,跑回自己娘家。

  跑回家以后受到惊吓的儿媳妇把这件丑事告诉了父母,娘家人特别愤怒,准备天一亮就带人去女婿家讨个说法,那个年代,观念特别传统,所谓家丑不可外扬,这件大丑事,要是传扬出去,必定会被村里街坊领居指指点点议论纷纷,不仅施暴者名声扫地,被害人也要背负巨大的舆论压力,女人越想越伤心,索性一死了之,选择了自尽。

  第二天娘家人发现了惨状,气急生怒,叫上人准备去讨还公道,要让对方付出代价,刚到村口遇到从女儿家回来的老公公,直接一顿暴打,并扭送派出所,但老公公这两天吃睡一直都在女儿家,并不知情,而且有不在场的证明,使案情陷入了僵局,后来这个悲惨女人的妈妈想起女儿跟她说,反抗的时候曾咬伤了对方手指,根据这条线索,经过排查找到是婆婆徐明仙做的案,被捕后徐明仙对这起恶性案情供认不讳,只因小小的猜忌怀疑,引发了这么严重的恶性事件,简直让人瞠目结舌目瞪口呆,徐明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根据中国当时的法律规定,强奸罪中的实行犯,必须是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的男子,妇女只能在共同犯罪中,作为男子实行强奸的教唆犯或帮助犯的时候才成立。

  此案中,婆婆徐明仙是穿丈夫的衣服,试探和轻薄了儿媳,并未实施强奸,也不构成教唆强奸和辅助强奸。

  在徐明仙案中,可在新修刑法适用中的“猥亵罪”,犯罪嫌疑人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交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强奸罪的界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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