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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见义勇为赶跑强奸犯,然后自己继续强奸,请问张三犯法吗?

  首先必须明确一点。张三赶跑正在实施强奸不法行为人的动机,肯定是不纯的。因为他赶跑犯罪嫌疑人的目的,并不是出于伸张正义,见义勇为阻止犯罪。而是为了达成自己,能对女方进一步实施不法侵害的目的。也就是对女方实施强奸。

  那么张三是在为了达成自己,对女方实施强奸的目的驱动下,赶跑了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犯罪嫌疑人。而自己接下来也完成了对受害人。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那么就我国法律规定,张三的行为既有犯意也有行为,并也达成了目的。也就说主体客体。主客观要件都已齐全。所以张三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涉嫌强奸犯罪。

  所以。张三前面的行为肯定不属于见义勇为。而是为了给自己的不法行为创造客观上的条件。而接下来在后面。张三不但有犯意,而且也实施了不法侵害并达成目的。所以张三的行为不但违法,而且也已经涉嫌构成强奸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你这个作者提出的问题语法有极大的错误!在提这个问题时,张三己经犯下了强奸罪,那么在犯罪之前的做法,就不能称为\"见义勇为\"!可见你这个人,文化知识也相当粗浅,法律观念也相当淡薄!张三在实施强奸犯法行为之前的做法,根本就不能叫做见义勇为!而他的主观就是标准的恶劣的强奸犯罪!

  张三不是见义勇为,而是见利忘义。张三赶走强奸犯的动机不纯,他是为了达到自己继续强奸该女子的犯罪目的。

  这个张三太坏了!比第一个强奸犯好不到哪里去。首先可以肯定张三不是做好事,而是坏事做绝,绝对是犯法了。

  张三并没有把好事做到底,如果张三是抱着做好事的目的,那他就不会继续强奸该女子,而是选择安抚该女子并报案,把第一位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

  让人没想到的是,他们是在争夺猎物。在这个案件中,张三和第一个犯罪嫌疑人犯同样的强奸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两个罪犯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1.张三的行为以强奸为目的,所以不构成见义勇为。

  2.张三继续强奸行为,同样构成了强奸罪。

  张三这不应叫“见义勇为”,应属乘人之危,其行为肯定是犯法的(强奸罪)。

  从问题所述情况看,张三这人“赶跑强奸犯,然后自己继续对受害者实施强奸”,从其根本讲,他没有任何见义勇为之举,并且他赶走他人并无任何救人的义念,从事实看,他是为了实现自已龉龊的邪念,他的行为,可以说是给受害人带来了更大的伤害。

  见于上述理由,我认为张三的行为是犯罪,且是罪不可赦的强奸罪,理应依法严处严判!

  张三\"见义勇为\"赶跑强奸犯,然后自己继续强奸这个女人。

  如果这个张三真的是这样做,那么他这样做的行为,应该不叫“见义勇为\"的行为,因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

  因为这个张三,是为了达到自己强奸这个女人的目的,而赶走先前的强奸犯,从而达到自己强奸这个女人的目的。

  所以这个张三所犯的是强奸罪,而不是\"见义勇为\"的行为。

  这类情况,在我小时候就听说过。

  说的是邻村有个年轻人在山上割草的时候,遇见一个男的正在对女的实施不法行为,于是,他挥舞着镰刀,赶跑了那个男的。可是,他回头再见到那个女子时,发现那个女子惊恐未定,又见她几分姿色,于是,邪念萌生,不由分说,一下子又扑到这个女的身上。

  没过多久,这个女的丈夫报警,这个年轻人就被抓走了,后来以强奸罪被判刑。而之前那个男的,因为没有更多线索,反而溜之大吉。

  本问题中,张三赶跑强奸犯(此时准确的说法是犯罪嫌疑人),算不算见义勇为呢?这里主要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动机,在衡量见义勇为行为的诸多要件中,有一条很关键:见义勇为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行为人主观存在维护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原则上说,见义勇为行为要求行为者必须在主观上存在维护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并且由此产生的行为,这种意愿必须带有正义感,才符合见义勇为的标准。

  那么从实际情况看,张三赶跑强奸犯,做到了让前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停止犯罪行为,这个本是好事,如果他的出发点仅仅限于保护妇女不受侵害,那么,这个动机和目的都达到了,应该是符合见义勇为的。但是问题在于,他赶跑了强奸犯罪嫌疑人后,他自己又接着强奸,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因此,他的前面赶跑别人的行为就不是见义勇为,而是为了实施强奸行为的方便达成,这个时候,他就成了彻头彻尾的犯罪嫌疑人了!

  当然,还有一种例外就是,如果因为张三赶跑了强奸犯,女事主为了报答张三,而主动与张三发生性关系,这就不属于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这里就不算强奸了。但是,这个例外的法律事实与证据也很脆弱,一旦女方反悔,反咬强奸也是极有可能被定罪的。这个罪责的核心要素,是不是妇女自愿。

  说到这里,结论就已经很明确了,张三赶跑强奸犯不是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行为,客观上是为了达成自己实施强奸的行为,因此,张三肯定犯法,不仅犯法,还要被法院定罪。

  这件事可能还有人会这么疑问,即,张三开始并非有强奸的欲念,他赶跑强奸犯也是出于义愤,他后来强奸的行为只是临时起意,主观上并不具备社会危害性。这个也是说不通的,只要是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都要被定罪的。而法律上同时还对未成年女性加强了保护,其中对未成年人来说,无论女性是否自愿,与之发生性行为,一律以强奸罪论处。

  这当然是犯法的。

  张三的“见义勇为”只是当时的一种动物弱智的妒忌行为,他去把一个不相干的人赶走,作为动物的本能,这是雄性荷尔蒙催发的妒忌心理,于是他继续了对受害女子的强奸,同样是违背了女子的意愿。

  因此说,张三的行为“见义勇为”不成立,而趁人之危去奸污受害女子,性质极其恶劣,这在刑法上是加重处理的情节。张三无疑会被警方给逮捕!然后会被法院判处10左右的刑期和剥夺二年政治权利的刑罚。

  是犯法。是比第一人实施侵害的行为,你事情的情节乃为更加严重的犯法。

  第一次侵害,被害人己受伤害。赶跑了第一人,你继续施加迫害,是知法犯法,是害上加害,是罪上加罪!

  如果你赶跑了施罪的一方,保护了被害人,你功德无量。

  如果你持续施罪,给被害人伤上罗伤,泪上添泪,那么,你罪不可赦!因为,见义勇为长不出你的那个模样来。

  你的那个模样,很低俗:

  门外立贞洁牌坊,门里在嫖娼。

  张三见义勇为赶跑强奸犯,其出发点是好的,本将被人称诵。然而,张三见色起意,在违背其女意志之下重蹈覆辙,不可理喻地再续强奸之勾当,属知法犯法,应罪加一等,构成重犯!

  

张三见义勇为赶跑强奸犯,然后自己继续强奸,请问张三犯法吗?

  

张三见义勇为赶跑强奸犯,然后自己继续强奸,请问张三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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