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题目,一般人就想的是,不过是写小说,可能有些色情描述,我国不是很多优秀的文学作品也有吗,怎么她就十年了呢?
但是个人认为这种错觉,不过是部分媒体的一种避重就轻的误导。
首先,她触犯的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先看这个罪,重点还有两个字牟利,也就是说,如果你自己写给自己看,或者你就小范围给他人看,都不构成该罪。
但是该女子,是出版成册进行印刷了7000份,并从中获利了15万元。
15万元,多不多?也许对很多人来说不多,但是根据该罪的处罚,该女子已经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也就是,法定量刑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也许会有人说,当时指定此类司法解释时,年代久远跟不上现如今的经济条件,10多万怎么就情节特别严重了呢?
这点的确有此类改正余地,但是且不说现如今司法解释并没有更改,就说7000册这个数量,依然属于严重的范畴。
这就是法律规定本身如此。
可以说基本上所有的国家,所谓的其实都建立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比如你不能诽谤他人,造谣他人,不能散播恐怖言论,这时候你可以说你这是吗?
再说很多人说的一些艺术作品也包含了情色部分的描写,怎么就她写就淫秽了。
首先我国对于淫秽的认定,真不是你写这个就算,也是会从几个方面考虑的
比如,所占的比例,各种表现手法,是否为表现作品的思想、艺术所应当添加的,是否能被作品的科学性、艺术性、思想性所缓和与淡化。
你可以理解成,所谓的情色描述是为了服务情节,凸现中心思想,还是单纯为了满足他人的感官刺激。
让我们来看看该女子描述的情节,比如未成年的17岁男生自己的男老师
你告诉我,这种是为了表达什么艺术思想?
所谓的色情和艺术,我相信很多人明明是懂得区分的。
也许很多人可以说,谁长大没有看过这些呢,是不是故意针对男男性关系才这样。
但是个人认为,男男也好,女女也好,男女也好,也许你在一个有辨别能力的年龄阶段接触还好。
但是让其泛滥其实很可怕,你可以想象你儿子无意中上网看见小说,描绘的是男学生男老师吗?这其实并不是世俗认可的正常性爱关系
另外,我真心希望能够提高我国对青少年的性教育的普及。正确看待相关行为,学会保护自身。
做人做事都要有底线的。做人要有道德的底线,淫秽小说害了多少青少年,谁家没有孩子,谁不是从青少年时代度过的,不能为了金钱丧失道德底线。做事要有法律的底线,人要有敬畏之心,法律的规定是社会运行的规则,如果大家都不遵守,安全感何存。总而言之,赚钱要有底线。
腐败判多少年?那可是上亿!
这篇新闻我看了,里面的刘某某为了获利才去编撰淫秽小说。编撰的淫秽小说是关于男男的耽美小说。如果她仅仅是在网上写写小说,判刑不会这么严重的。最关键的是什么?
最关键的是她把自己写的小说出版了,而且数量达到了7000册。从中牟利了15万元。这样的话就很严重了。
因为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制作、贩卖淫秽物品并牟利的,构成犯罪。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牟利15万元已经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判刑是在10年以上进行量刑。这种行为是比较恶劣的,是向大众传播淫秽色情信息,而且主要目的是为了盈利。
所以,从量刑上来看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因为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牟利达到5万就已经算是比较严重的情况了。
关于此事,您是如何看待的?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看法。
哈哈哈你们去看看莫言的丰腴肥臀里面描写的性语言那才叫过瘾呢,所以,我得出一个结论,要想不被起诉你就得赶快获得诺贝尔文学奖
确实不对,但判重了
没有经验,写不出来,身体的颤抖,灵魂出窍
网络色情小说屡见不鲜,清一色的男欢女爱,男女主角都是小舅子和嫂子,公公和媳妇,姐夫和小姨子,情节让人血脉喷张。当高潮部分,继续欣赏就必须进入公众号,然后是付费。这和安徽女子出书牟利性质是如同一辙。都是编造,都是牟利,都有受众群。而安徽女子判了10年,网络色情小说是法外之地吗?
色情,唯恐避之不及,可又是生理诉求。真刀实枪的卖淫嫖娼,改革开放后死灰复燃,年年打击,年年复发,其社会腐蚀性比色情小说更严重。在处罚时,顶多罚款.行政拘留。组织者,也就判个三.五年。
安徽女人的量刑,十年刑期有点过重。牟利15万只是笼统的概念,时间成本,印刷成本,7千册黄色读本是否全部售完?在判决时也要全面考量。最重要的,应该参照卖淫嫖娼的标准,还是适合的。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刘某某的判刑没有问题。因为刘某某通过贩卖淫秽小说共计获利15万元,因为我国刑法规定制作、贩卖淫秽物品并牟利的,构成犯罪。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牟利15万元已经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应在10年以上进行量刑。所以对于刘某某的判罚结果虽然有人提出异议,但是我认为结合刘某某淫秽小说传播的危害性来说,这种判罚没有问题。
在网络上,尤其是在喜欢“耽美文”(描述男同性恋爱情)的圈子里,“天一”这个名字则是一个比较“响亮”又比较“另类”的存在,因为她的“耽美”小说所描述的并不是普通爱情故事或是有艺术文学价值的色情描述,而是非常“重口味”的淫秽内容,比如未成年的17岁男生自己的男老师。而这个“天一”的真实作者就是女子刘某某。
30岁女子刘某某为牟取暴利,编写了一本淫秽书籍。该书有专人校对,专人印刷,专人通过网络对外销售。短短几个月时间,销售了数千本。此书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鉴定,为淫秽非法出版物。前不久,芜湖县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被告人刘某某犯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刑并处罚金。
通过上面的描述可以发现刘某某至今已经销售7000多册获利15万元,而且是有组织有系统的进行售卖淫秽小说,而且其小说的内容大多比较重口味,因为她写的不是普通的情色内容,全是幼童,男同等异常重口的内容。这已经流出去的7000多册的小说对阅读者造成的影响,不用多说,危害性不轻。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次根据1998年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给出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来看,女子通过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15万的数额已经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据此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0年,符合法律规定。
大部分人认为量刑过重的理由是认为,如今15万的数额就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过重。而且依据的司法解释是98年的司法解释,距今20年的情况下,这种数额应当予以调整才是。
但是我认为本案当中即使数额予以调整,还要区分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例如如果15万放在一线城市确实数额不高,但是如果在偏远山区的话那么该金额就可以说是天价了。最好的方式应当是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地方规定才是。
对于该作者的处罚是合理合法的,并无不当。作者已经是成年人理应明白她的行为是犯罪,受到法律的制裁也是意料之中。
一、法院判处其10年6个月有期徒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该女子制作淫秽物品,还自己印刷7000册,获利达到15万,根据我国行为规定: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达到1000册以上,获利3万到5万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超过以上数额5倍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很多人可能认为,就是写个小说,是否量刑过重!
如何认定为淫秽物品,法律规定是有严格的标准的,更是有专业的验黄师进行甄别,而且该女子写的东西也是不堪入目,流传开来造成很大的不良影响。对于该女子的量刑,完全是根据她的犯罪行为和涉案数量、金额确定,尤其是传播范围较大,影响人群交广,尤其是对青少年的影响。
三、网络文学是新兴的一种文学,近年来发展的越来越快,有出现了很多的优秀作品。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一些违法分子也乘机想要获利,制作传播违法物品,网络上并非法外之地,违反法律一样会受到严惩。广大网友也应该一起抵制这种有毒作品,切莫让这“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
对于自己文学创作,这是作者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必须要建立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任何地方、任何时代都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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