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么跟你说吧:女人穿着暴露就是性感。男人穿着暴露就是耍流氓!
这个世界没有绝对的公平,只有公正可言。
自然而然,男女平等这个说法,也是相对的。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我们了解一下的定义:
何为?
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从字面意思就很好理解,是违背妇女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叫。
重点来了:的主体是男人,而不是女人。因为男人是攻击性,主动性,占有性。
毕竟男女生理构造不同。所以,女人在性方面不俱备攻击性,只能处在被动从属地位。
这就很好解释为什么从来不存在“女男”的说法,也就不存在“公不公平”这个说法。
那万一有的女性违背男人的意愿发生性关系,那算什么?
这个问题问的好。
我先讲一个真实故事,这个事情就发生在我们市,当时还轰动一时。
这件事发生在16年夏天。
某会所KTV新来了一个服务生,好像是位兼职的大学生,十八岁,长得是高大英俊,气宇不凡。
某天半夜,来了两位40岁富婆在这家会所消费。
看到这个帅气的新来服务生,就指名让他单独服务。
男孩怎么可能拒绝,毕竟是打工的,怕得罪不起,当然他也没有多想,以为无非就是陪陪酒,唱唱歌这么简单。
那知道,男孩进了包间这两个女人就给这个小伙子喝了她们带药的啤酒。
接着,两个富婆就开始实施猥亵,几个小时后,这两个富婆发现男孩不对劲,呼吸急促,脸色煞白,赶紧把人送到医院救治。
这个小伙子命虽然保住了,可是因为纵欲过度,加上药性作用,他的性功能已经损坏,直接成了一个废人,说白了跟太监无疑了。
事后,小伙子的父母报警状告这两个富婆。
可是,派出所的人告诉小伙子的父母,这个不能立案,最好私下里协商解决,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女性男性的说法,最多算猥亵,因而构不成犯罪。
后来的事情我也是道听途说,那两个富婆赔了一笔钱跟小伙子父母,签订了谅解协议书,最后不了了之。
从这件事情来看,女人男人只能算是猥亵,最多是伤害身体。
所以,女性男性就不成立了。
其实,对于女性男人这些事,男的被会当做一种笑料,给人一种奇葩的幻想。
其实,我们国内对性这方面,都比较偏向于女方。同情弱者,这是女人的福气,在这一点上要优于任何一个国家。
不过,请相信将来,也有可能将男性作为罪的保护对象。那时候,也有可能真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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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句话来形容就是世界上没有公平,只有公正,OK,你细品,为什么男人力气体力各方面都比女人强,这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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