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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被迫发生性关系,双方均非自愿,算不算强奸罪?

  

男女被迫发生性关系,双方均非自愿,算不算强奸罪?

  

男女被迫发生性关系,双方均非自愿,算不算强奸罪?

  谢谢邀请!

  如果是在被现场的一人或多人的第三方用暴力胁迫、并被威胁如不发生关系,就要被杀或是在用凶器刀具、棍棒的威逼下发生的男女双方均非自愿的性关系,不能认定男方是强奸犯罪,这个强奸罪的罪名应有在场的第三方承担。

  世间还真有这样的事,不过这件事是在二十几年前,听笔者的一个在南边工作的同行朋友讲他们侦破的一起案件的故事:一个犯罪团伙,是用拍摄黄色录像刻成光盘对外卖来谋取更大利益的那种,为了寻找新面孔来刺激人的感观,就采取欺骗的违法犯罪手法“招工”,这天犯罪团伙头目亲自外出招工,见一女一男很符合拍摄黄片的角色要求,就欺骗外来找工作的一个女的和同样情况的一个男青年,说是到他们那工作相当轻松,每天每人能赚最少都有一、两千元的收入,而且他们“公司”还包吃住,对这优渥条件,这一女一男两个急等着赚钱养家的人哪见过有这等好事,于是立马就答应了到这家“公司”去上班。

  到了“公司〞后,招工的人就将他们安排好了一人一小亭子间的房间休息。第二天一早,就见昨天招工的人就来叫他们去上班。到了上班的地方一看,好气派好豪华的一个大房间,房间里有张很大的圆床,还有就像拍电视一样的机器,房间里五颜六色的灯光照得人头昏眼花。

  就在这一女一男青年还在卖呆的时候,房间里先后还进来几个长的很凶的男人,只见招工的人把后进来的人分工好了以后,就对这对青年男女说:“我们这里的工作就是拍电视,今天的主角就是你们两个,根据剧情的需要,今天这场戏就是男女的床上戏。”说完,就叫另外两个男的帮他们脱衣开始表演,这对男女青年见招工的叫他们脱衣表演床上戏当然不干了,女的也哭闹,吵着要走人。

  招工的(犯罪团伙头目)先用金钱诱惑见达不到目的,便叫强行帮他们脱衣的两个男人,你“开导开导他们”,这两个凶神一样的男人就对他们拳打脚踢,最后还威胁他们“如果还不干,男的割下身,女的划脸”,最后在招工的导演和打手用刀的威逼下,这对青年男女万般无奈地完成了这个令人恶心又反感的所谓“表演”。

  你说的是很奇葩的情况。按逻辑推理,能出现这样情况,大概率就是有第三方在场,以暴力人身威胁,强迫这对男女被迫发生关系。第三方肯定涉及强奸罪,但发生关系的男方也有可能涉及,但具体怎么定罪那就要看看整体情况和当事人供述了。

  男女被迫发生性关系,双方均非自愿,不算强奸罪,这点毋庸置疑。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通俗来讲就是被害人主观上是反对发生性关系的,但是由于某些外在因素,使得被害人出于一种无法抗拒或者无法拒绝的状态,进而发生了性关系。

  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主观意识上的抗拒或者拒绝,也就是心理上的拒绝。另一种就是丧失主观意识,在生理条件上丧失了自主权利。

  先来说第一种情况,就是男女双方均属于无意识状态。

  比较常见的就是男女双方在一起喝酒,然后两个人都喝醉了,虽然尚未达到那种倒头就睡的状态,但是已然处于亢奋和精神恍惚的状态。

  酒精具有使人兴奋的作用,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人的性欲,这正是“酒后乱性”的根本原因。

  那么一对男女在醉酒状态下,可能原本都没想着要发生性关系,可是在醉酒状态下,两个人没有把控住,逾越了雷池。

  这种情况下,可以说双方均非自愿,可是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却成立了,女方如果状告男方强奸,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大概率是不会支持的。

  虽然发生性关系违背了女方的意愿,但是从根本上来讲,发生性关系也非男方所愿。加上两人都处于醉酒状态,男方并未采取譬如暴力、威胁等手段,所以男方不会构成强奸罪。

  类似的情况还有下药,第三者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事先给男女双方下药,使得男女双方在无自主意识状态下发生性关系。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男女双方称得上是“被迫”发生性关系,双方也均非自愿,那么男方不构成强奸罪。

  第二种情况则比较简单,那就是男女双方都有自主意识,但是迫于外部压力,在一种特殊情况下,为了避免危险不得不发生性关系。

  举一个现实中真实发生的案例。

  犯罪嫌疑人贾某是一个偷盗抢惯犯,由于刚才监狱释放出来不久,无心做事的他便准备重操旧业。

  某天晚上十点多,他翻墙进入到一家公司内部,原本是想去办公室看看能不能偷一些值钱的物品变卖,谁知刚进门就发现原来还有人在加班。

  加班的是该公司男员工小李和女员工小黄,眼看当时逃走已经来不及了,贾某索性破罐子破摔,直接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威胁两人掏出随身物品。

  二人见贾某来者不善,并且长得人高马大凶神恶煞的,都吓得赶紧把随身值钱的东西一股脑交给了贾某。

  贾某抢劫得手后,并未离开现场,邪恶的他想到了一个邪恶的想法,他要求小李和小黄当着他的面发生性关系。

  两人听闻这个要求,都当场表示反对,可是贾某继续拿出匕首威胁两人,称两人如果不照做,就杀了两人。

  无奈之下,小李和小黄只得照做。

  在此案当中,小李不构成强奸罪,确切地说,他也是受害者。

  在那样的状况下,小李如果不按照贾某的要求去做,则可能危及自己的人身安全,在法律上来讲,这属于紧急避险,所以小李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而贾某虽然自己没有实施强奸行为,可是他利用了小李(可以理解为他的“作案工具”),违背了小黄的意愿,使得强奸小黄的事实发生,贾某属于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最终贾某以涉嫌盗窃罪、抢劫罪和强奸罪被提起公诉。

  意愿是一个非常被动的词汇,因为“意愿”可以随时改变。

  现实案例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因为卖淫嫖娼过程中,因为嫖资问题产生纠纷,失足妇女状告男方强奸的案例。

  在这种情况下,相较而言,还是比较容易取证的。

  如果男方能够提供有力证据来证明自己和女方发生性关系是一种性交易行为,则可以证明自己不是强奸,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双方发生性关系之前的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等。

  然而现实中却并非如此简单。

  李某(男)在网上招嫖,张某(女)和他联系好见面地点,两人前后到达约定房间。

  谈好“条件”之后,两人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完事之后李某觉得“意犹未尽”,遂提出再来一次,并且和张某谈好了价钱,两人还商量好完事后“付款”。

  第二次结束之后,张某觉得这一次时间较长,遂提出要李某加钱的要求,遭到李某拒绝。李某在支付了约定好的嫖资之后离开了房间,越想越气的张某随即拨通了报警电话。

  警方到达现场后,先是进行了现场勘查,随后通过张某提供的联系方式,传唤了李某。

  李某到案后,坦诚自己的确有嫖宿行为,但是不承认自己是强奸,而张某则一口咬定第一次是卖淫,第二次自己原本是不同意的,但是遭到了李某的强迫行为。

  警方在经过综合研判,以及对现场物证的分析之后,最终确定张某撒了谎。

  张某在第二次发生性关系过程中,是一种自愿状态,只是在结束之后,为了想多要点钱,才心生反悔,这不符合强奸罪的基本定义。

  许多人觉得强奸罪对于男性“不公平”,因为意愿是掌握在女方手里(心里),这样的想法比较狭隘。

  任何时候我们都要相信法律的公平性和正义性,也要坚信清者自清,事实是不会因为人的意志而发生改变的基本原则。

  而最重要的,则是不要让自己陷入到这种“危险”的境地,做到洁身自好。

  不算,男方主观方面不构成犯罪要件

  当事男女双方不算,当事的第三方算!

  你想干嘛?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一切看发心,莫想打擦边球。

  不算,第三方属于强制猥亵罪

  不可能有这样的事

  有实际案例,而且后面还被迫杀害了女方,操作层面的男方不算犯罪。

  还有这事?这事情要怎样才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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