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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行窃被逮,被居民扒光衣服捆小区大门“示众,这种做法合适吗?

  小偷可恨,但不是极可恨。给小偷用私刑的可笑,是极可笑。小偷不一定都构成犯罪,根据国家宪法,这种行为已经触及刑法,抓小偷的和小偷都是并列被告 ,还不好说最后谁轻谁重。假设小偷构成了犯罪,也不能被剥夺一切个人权利。个人的人格尊严还是受法律保护的 。对被制服的犯罪嫌疑人私自打骂都属违法。

  这样做不能用合适不合适来衡量,用合适不合适解释太轻松化了,应该用违法不违法询问。可以提前认定的就是“愚蠢,法盲。”

  任何犯罪嫌疑人,在被制服后 ,都没有权利私自对其做出任何处罚,只有立刻报警由公安机关处理是正确的 ,也是最合适的,私自处理都是不合适的。

  男子行窃被逮,被居民扒光衣服小区门口示众,这做法合适吗?

  根据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以及《民法通则》第101条进一步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在下述违法人员中他(她)们的偷窃行为虽然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利,但他(她)们并不因违法而丧失自己的人格权利。

  哪些行为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明确指出,侵害名誉权必需具备四个要件:(1)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2)行为人行为违法;(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以上四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宣扬他人隐私,侮辱,诽谤等行为都可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

  综上所述,下列被强行示众的违法人员确实名誉权受到了侵害。违法犯罪人员固然可恶,但是除司法机关外的团体与个人是没有权利对他(她)们进行各种惩罚的,包括下列的强行示众与拘禁。当抓获违法犯罪人员时应即时移交公安机关,让违法犯罪人员接受法律应有的制裁和惩罚。

  随不合情也不合法,但是民心所向,偷盗者十分可恨可恶,百姓十分怨恨,也是发泄怒气的一种形式,小偷者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小偷被抓并被居民扒光衣服在小区门前“示众”,是绝对不允许,其典型的违法行为,小偷是人民内部矛盾,而“示众”是变相私设公堂,私人是没有权利对小偷做任何处理,不管小偷偷的东西价值有多少,只有将小偷扭送到公安机关的权利,由公安机关来处置,根据情节轻重,偷的东西价值在1000-3000元,由法院机关来定罪。法律上私设公堂就是非法拘禁罪,我国《刑法》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情节轻的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事列警示我们,做任何事首先要考虑违不违法,小偷虽让人痛恨,但不可一时痛快,解恨为目的,造成自己也犯法,不值。

  前面所写删了,说资质不够,不能从合情乎?合理乎?去分解,现只从法的方面去讲。

  男子行窃被逮,被居民扒……这一做法已触犯了法律了。处置行窃男子的权限,在国家,不在物业,不在个人,逮到行窃男子,应急时送派出所,讲清所发事的始未,实事求是地叙述,给派出所掌握一手材料,好派出所去教育,还是拘留,拘捕去走法律程序来订夺。人人要学法,不能感情处事。

  谢邀请:人们对行窃比较愤慨,干什么不好,非要去干偷鸡摸狗之事。说实话,当今哪怕是下苦力搬砖打工也能养活自己,最起码吃饱饭没问题,不过,养家就需百倍的努力。其实,有的人并不是缺这点东西和钱,主要是长期养成了这种不良的习惯和恶性,也许这与家庭及个人教类生活环境有很大关系,所以,一个人,家庭教育,关爱是不可缺陷的。对于这位男子行窃被逮,被居民扒光衣服吊捆示众,这种做法不可取,既不合法,也不合适,移交公安机关明智之举,此男子虽可恨,错过,但这样做还是有点不妥,如是抓到人贩子还狠点都不为过。

  不但不合法,而且犯法,因为这是私刑!

  这种事,还反映出值得反思的恶劣心理行为:普通人们一有机会是如何滥用权力的。

  人们,不管你低微到尘埃还是有个一官半职,其实都是有一定权力(和权利)的。比如在家庭,男人力气大,或者女人泼辣凶狠,一般都会成为家暴者。

  小区居民,说起来其实和小偷差不了多少,都是社会底层的弱者。但是,当人们遇到一个比自己更弱的对象,而且也真的是做了坏事恶事让人直接面临极端生厌、威胁和恐惧的时候,一般都会义愤填膺,大打出手欺负弱势一方。何况人多势众,何况正义在手,此时不表现一下,更待何时?

  如何对待逮住的小偷,这其实是个两难问题:文明对待扭送派出所吧,那这个小偷以后被放出来岂不是感觉此地适合光顾?野蛮对待吧,比如吊、打动私刑,明知这是犯罪,但是法不责众,大家干的坏事,事后攻守同盟,你找谁去?乐得泄愤,不干白不干,以后小偷重操旧业时也会想一想:这片区民风凶悍,还是找个软柿子捏吧。

  什么都想得很周到才做出的群体决定,你不能说没有道理,就是没有想到:你的恻隐之心呢?你的心你的手通过这件事,不也弄脏了么?或者说,你也把人性中最恐怖、最悲哀的一面表露出来了么?

  只有受害者的身心是纯洁干净的,我们的社会才会越来越纯净。只有弱者的内心是强大正直的,我们的民族才会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我更希望,面对许多社会不公,面对许多大是大非,面对强手如林,我亲爱的同胞亲爱的人们啊,你们也表现得如此英勇如此同仇敌忾!

  男子行窃被逮,被扒光衣服捆在小区门口示众,这种作法合适吗?大家当时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这种做法,不合情,也不合理,小偷是可恨,但逮住后,完全可以报警,让警方处理,法律去严惩,任何人都无权自行处理,打骂或污辱性的示众,弄不好有理的事,变成自已犯法,得不偿失,在大的道理我也不会讲,不知那些抓到小偷的人,扒光衣服示众的邻居听进去没有,哈哈,不要义气用事啊!

  小偷是可恨可气,但是老百姓也无权来惩罚小偷,因为老百姓没有权利去惩罚他!老百姓又不是法官也代表不了法律。假如群众抓住小偷的话!来惩罚他,那还要法官干嘛?小偷违背了规则去偷东西他以经犯法了。那么群众抓住小偷来惩罚他,也属于违背了规则也属于违法行为!群众的行为和小偷是一样的,都属于违法行为。我觉得这种行为是不合适的!要是合适的话;我们不如回到宋朝,学习武松在脸上刺字!那样的话这个世界上是不是就没有犯罪了哪儿?

  这种做法不合适,是违法的。

  将行窃人抓住后,应交给警方处理,任何人无权将其拘禁、扒光衣服、大庭广众之下将其差辱。切不可滥用私刑,为了一时解恨,造成不必要的麻烦,严重了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赔偿。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辱骂行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把人脱光衣服,在众人面前示众,构成污辱罪,但凡懂点法律常识的都不会这样去做。

  市民财物被盗或受到小偷的威胁,市民要合理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益,进行正当防卫,这样,就不会承担任何责任的。

  很高兴受邀这个问题,从民众对小偷的行窃行为表示过激的愤怒也似乎能够理解,但个人认为还是应该冷静一些为好,对小偷采取这种有损人格的行为真是不妥,众所周知,我国是注重人权的国度,小偷虽然可恨,会令人人喊打的行为,抓住了公安机关自然会严惩,但刚刚提到从人权角度过说,小偷也应受到相对的保护,律师人士也明确指出此行为不可取,所以居民的这种做法是有违法律规定的,故有两种不同声音,一是反对居民这种做法的,可以看出这类人法律观念及素质是值得赞扬的,第二种是支持这种做法的民众,反之,他们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我觉得要引导教育,让我们的社会更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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