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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将如何处罚?

  古代的女人地位比较低下,如果被发现与某个男人有通奸行为,那是要受到严厉惩罚的。通奸罪在不同的朝代,惩罚类型不同,而同一朝代也有不同的惩罚。

  用于对付通奸罪的刑法最早出现在《尚书》,里面记载:“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意思是说,要没收男女作案的“工具”,就是宫刑。宫刑起源于殷商,到秦汉,已经很完善。受刑者,除了承受肉体上的疼痛外,更主要是极大的耻辱。总的来说,秦汉、元、明、清处罚比较严,甚至可以直接处死。而唐朝因李家皇室具有胡人血统,比较开放,因此处罚比较轻,而宋朝受唐朝影响,基本上是一样。

  古代为了惩罚犯通奸罪的女子,创造出了4种残酷血腥的刑法。

  一,幽闭(啄刑)

  1、据明朝对王兆云在《碣石剩谈》记载,是用木锤猛击女人腹部,直至子宫脱落,女性只能便溺,从此终身无法过性生活。 2、击打女性阴部,导致骨折,这样女性阴部触碰都会感觉十分疼痛,从而达到“禁淫”之目的。 女子在受到这种刑法后,通常会因为伤口感染至死或者自杀。

  二、针刑

  用竹签刺扎犯人的指甲缝、乳头、阴蒂三个部位。

  三、浸猪笼

  将犯罪的女子捆绑后,放入猪笼里面,然后放到江河之中,沉入水里,如果罪轻的,让其头部露出水面,浸淹一段时间即可,若是罪重者,便直接浸淹至死。这种是古代处理通奸偷情最普遍的私刑,古代人认为浸猪笼具有诅咒偷情的男女:猪狗不如,淹死后再也不能转世为人等恶毒之意。

  四、骑木驴

  在木驴背上竖立一根长短大小和大拇指差不多的尖木桩,然后强行将女犯的阴道对准木驴背部的木桩,尖木桩就会刺入女犯的阴道。随着木驴的走动,尖木桩会一伸一缩,弄得女犯下身鲜血淋漓,疼得撕心裂肺。这种酷刑往往让许多女犯惨死在木驴之上。

  结论:女人犯通奸罪,虽然是道德不允许的行为,纵然有错,实不应该用这等毫无人道的酷刑。新中国成立后,通奸罪被废除,女性地位得到大大提升。

  古代中国对婚姻道德非常看重,因此在婚后与他人通奸的男女都会受到刑罚。在现代,男女婚内出轨仅仅是受制于道德范围内的谴责。然而在遥远的古代,通奸是要付出惨痛的代价的。据太史公司马迁的《史记》记载,秦、汉两朝对于通奸的惩罚最为严厉,几乎达到了“犯奸必杀”的地步。

  “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尚书》)说的就是通奸的人要受到宫刑。如果是男性与他人通奸,则被阉割;如果是女性与他人通奸,也要受到幽闭之刑。也就是用棒槌敲击女性的腹部,使其子宫脱落,不能生育,谓之幽闭。

  秦朝时期,惩治通奸的手段最为严苛,不知道是不是因为秦始皇的母亲与他人通奸的缘故。秦始皇嬴政的母亲赵姬本来是吕不韦的姬妾,后被吕不韦献给秦始皇的父亲庄襄王嬴子楚,并生下了嬴政。可是庄襄王去世后,赵姬与宫里的假太监嫪毐私通,另外还生了两个孩子。

  秦始皇嬴政得知后极为暴怒,不仅摔死了赵姬与嫪毐生的孩子,还将嫪毐车裂处死(五马分尸)。所以在秦朝的法律中规定,民间人士可以直接捕杀“私通”的男女,不用报官,并且无罪。

  秦汉以后,对于通奸行为的惩罚虽然不如秦汉那么狠毒了,但依然非常具有威慑力,有流放、有杖责、有监禁,甚至允许民间动用私刑。而民间用来惩罚通奸的私刑也是千奇百怪,有用藤条抽打下体的,还有浸猪笼沉江的,还有骑木驴的……

  清朝灭亡后,即便是到了民国时期,依然在以法律的形式来惩治通奸行为。比如民国时期的《刑法》称:“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奸夫),亦同。”由此可见,从古代一直到近代,官方和民间对于通奸行为都是零容忍的。

  自古以来,“私通”都是一种为人深恶痛绝、万恶不赦的罪行,不仅官府会对此进行惩处,就连民间也多有私刑。而由于古代男女地位相差甚大,因而在通奸罪中,男人与女人的法律地位也有高下之分,通常女子下场较惨。至于古代的“妇刑”,那更是和残忍至极。

  关于“私通”,古代的法律规定

  古代关于“私通”之罪的刑罚出现及早,早在秦朝时期便已经有了相关法律。不过,除了少数朝代之外,大部分朝代对于“私通”之罪,是认可民间使用私刑的。

  斩刑

  1、秦朝:《史记·秦始皇本纪》中便有“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的记载,也就是说一旦发现“私通”之事,甚至可以不用告官,任用私法将其处死也不用承担罪责。

  2、汉朝:汉承秦制,关于“私通”之罪,汉朝也是“犯奸必杀”。汉文帝时,基于“安民”“惠民”的原则,对法家“重刑轻罪”的主张开始进行改革,因而从汉文帝开始,除了斩刑之外,又增添了“宫刑”,至少是可以保命了。

  宋江杀死阎婆惜便属于私刑

  3、唐宋:《唐律疏议》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徒刑”,只是各自关押一年半,有夫之妇则关押两年。

  4、元朝:元朝时期开始又重新允许任用私刑,丈夫不仅可以捉奸,而且可以当场杀死“奸夫淫妇”。《元史·刑法志》中则有“诸和奸者杖八十七”的记载,而且女人在挨打之时,要“去衣受刑”以示羞辱。

  杖刑

  5、明清:《大明律·刑律》和《大清律例》均规定,“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并沿用了元朝对女人的“去衣受杖”规定。同时,对于私刑明朝同样认可。

  “妇刑”在古代是极为残忍的一种刑罚

  从以上记载不难看出,朝廷对于“私通”这种罪行其实惩罚力度并不大,最严重者不过砍头而已。至于那些残忍至极的“妇刑”,并不仅仅适用于“私通”之罪,而是被用于刑讯逼供或更为严重的重罪,例如私通而谋害亲夫。

  “妇刑”不仅手法极度残忍,而且对于女性来说,往往伴随着从生理到心理的全方位折磨,因而又被称为兽刑。

  吊刑

  1、悬吊。这往往是专门用于女犯的刑罚,其中又分为四种:一是吊乳头,即用细绳拴住两个乳头将女犯吊于空中,仅让其两脚尖着地。二是吊半边猪,即将女犯一侧手脚的拇指捆在一起,然后选调起来,另一侧手脚上则悬挂重物。三是吊鸭子凫水,即用用字捆住双脚,头下脚上的悬吊起来,将其身体不断浸入水中。四是倒挂金钟,即用绳子将其一只脚吊起来,然后将另一只脚和双手从背后捆绑在一起,使其身体倒悬于空中。

  针刑

  2、针刑。也就是用针刺扎犯人,而根据不同部位,通常有三种:一是刺指甲缝,将女犯双手固定之后,用缝衣针从其手指甲下刺入,也有用竹签的。二是刺乳头,即用钢针、大号缝衣针等刺其乳头。三是刺阴蒂。

  木驴游街

  3、游街。这种刑罚最早在宋朝开始被使用,然而不同于一般的游街,不过这并不是一种正式的刑罚,而是在押送女犯的过程中对其进行羞辱和禁锢。而根据囚车类型的不同,这种刑罚也被分为了多种:一是改装囚车,这类通常被运用于流行以下轻罪犯人,即在平板车上安装两块竖板,在中间留一空洞固定犯人,女犯通常被反剪双手后跪上去,颈项被固定于孔洞中,心狠者则会将女子衣服扒去。二是木驴游街。这是用来专门惩戒那些勾结奸夫谋害亲夫的女犯,具体就不用叙述了,大家都应该知道。三是坐木驴,这类通常被用于通奸罪或浸猪笼的附加刑,较之于木驴游街要轻一些,刑具也比较简单,只是用于将女犯固定,然后将私处公开。

  4、站刑。这类是明清时期开始出现的,由于当时女子大多裹脚,用刑时便将女子的缠胶布和鞋等去掉,然后使其赤足站于砖块之上。对于裹脚的女子来说,这种刑罚虽然相对较轻,但痛苦程度却同样极为严重。

  炮烙之刑

  5、烙刑。这是一种早在殷商时期便开始出现的刑罚,就是将受刑之人扒光衣服,然后捆绑在用炭火烧红的铜柱上。而在审讯时,则通常是将其衣服扒掉,然后用烧红的木炭对其进行烙烫。

  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那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基本是没有活路了。首先古代律法男女就不平等,丈夫犯罪一定会株连妻子,明清时期,女性在婚姻和财产问题上连诉讼权都没有,除非是丈夫死了又没成年儿子,家里没人了,妻子才允许告官,在明朝,妻子告丈夫,官司打赢了也要打100棍,关3年,如果打输了,直接绞刑;在唐朝,妻子打丈夫最轻都要判1年,而丈夫打妻子,无罪;明清时期,因为丈夫而妻子自杀的,无罪,而因为妻子丈夫自杀的,妻子要么绞刑要么斩。

  古代律法对男女极不公平的前题下,崇尚夫尊女卑,夫为妻纲的背景下,女性如果胆敢通奸被发现,那就是命不久矣。先秦时期没有通奸一说,那时还有原始遗风,很常见,虽然一夫一妻很早确定,到了隋唐时仍然如此,后世道学家们有“脏唐烂汉”之讥,《尚书》记载,那时候通奸称为和奸,普通人通奸,罚男的修长城,女的舂米,仅此而已,只是官员要严重一点,可能要被判宫刑。

  直到宋元以后,礼制强化,男女禁忌增多,性禁锢加紧,那时候的妇女,除了合法婚姻外,一切性行为都被严厉禁止,通奸等婚外情,都是十恶不赦,人人得而诛之。如果是妻子通奸,属于罪大恶极,随丈夫自己处置,也可以报官,丈夫处置的话,可以当场将奸夫奸妇打死,不犯罪,当然有些男人娶妻不易,舍不得打死,那怎么处置都行,官府管不着,百娃叫好。《二刻拍案惊奇》曾讲一个事儿,北京有个叫莫大姐的,因与邻居私通被丈夫发现,丈夫觉得打死太可惜了,于是将她毒打一顿,关在家里。

  如果报官的话,各朝律法均不同,比如《元史·刑法志》记载,女性通奸者,杖七十七,如果有丈夫的,杖八十七;《大明律》规定,女性通奸者,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如果是女性引诱的,杖一百,女性有丈夫的,随丈夫休了卖了都行,如果生了孩子,由男方抚养;清朝的通奸罪也是杖后发配,一个女的命薄的当场能打死,命硬的也会因伤口溃烂感染而死。

  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将如何处罚?

  古代社会长期的男尊女卑,如果女人婚内出轨,那刑罚是相当严厉的,早在西汉开始,国家 就制定了一些所谓的处罚,专门用来处罚婚内出轨的女子,因为大家都知道汉朝时期,那时候比较开放,这种现象 要是随之增多,如果被人抓住,男女双方都要受到责罚,不过那时候没有那么严厉,但是有的女人也是不堪忍受,有的干脆自尽,在 大庭广众之下受罚 主要是太丢脸了 实在无颜活下去。

  到了北魏的时候,婚内出轨罪就比较重了,甚至直接处死,到了唐朝由于全国上下,都比较开放,如果犯了错只是当众打屁股,宋朝也模仿唐朝,也只是象征性的惩罚一下。

  骑木驴

  元朝以后出现了一种可怕刑罚“骑木驴”就是在木驴背上竖有一根大拇指粗的尖木桩,骑木驴就是强行将女犯下体对准木驴背部的木桩,尖木桩就会刺入女人的身体,随着木驴的走动,尖木桩会一伸一缩,弄得女犯鲜血淋漓,痛得撕心裂肺。 许多受木驴之刑的女犯,也往往惨死在这种刑罚一开始是针对出轨女人的,后来也用来惩罚男性。

  浸猪笼

  浸猪笼大概是流传最广的对付出轨女人的一种刑罚,将出轨的女子关入猪笼之中,放到江河中淹浸,如果轻罪者,让其头部露出水面,淹浸一段时间即可;如果是重罪者,直接淹浸至死。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上世纪80年代,“通奸罪”被废除了,取而代之的是“重婚罪”而婚内出轨成了道德的范畴。

  理科男答历史。

  通奸罪,无论在哪个朝代,都是非常严重的事情。尤其是对女性来说,因为在古代女性的地位是非常低的。她们犯了通奸罪,基本就等同于宣告了死刑。当然,比死刑更严重的是受到羞辱、痛苦之后死亡。

  在古代如果一个女性犯了通奸罪,是没有一个人会同情她的。她也将面临灭顶之灾。那么到底是怎样的灭顶之灾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古代对犯有通奸罪的女性有4种处罚方式。

  第一种:骑木驴。

  这是一种专门对女性使用的酷刑。木驴的背上有一个小木桩,会上下浮动,女性坐在上面,会让其痛不欲生。

  明末时期还有一种骑木驴,《二十四史演义》中这样描述,先将女性吊起来,然后在下方放一个木柱,再把女性放下来,让木柱从阴道直至口鼻穿出。极为残忍。

  第二种:烙片。

  烙片是对女性的一种羞辱,在烙片上方会有精美图案,而这个图案所代表的意思则是说这个女人有过通奸罪的案例。

  先将烙片烧到通红,滚烫,然后烙印在女人的身体上,肉会被直接烧熟,并留下烙印。

  这种刑罚也是专门对付红杏出墙的女人的,被烙印上图案的人,一生抬不起头。

  第三种:浸猪笼。

  这个是我们最熟悉的。就是将女人放在笼子中,然后浸入水里,轻者,露头,重者,没顶,并淹浸至死。

  第四种:牛筋刑鞭。

  它是用牛筋制作成的鞭子。只要抽打一下,身上就会留下深深的印记。和它一起使用的则是盐水或酒水,在抽打之后,往身上一洒,便会让人痛苦不堪。

  在最开始时期,也就是秦汉魏晋这段时期,对于通奸罪处罚是最严重的。

  就拿北魏来说,凡是通奸,无论男女,都要被处死。当然,行刑的人可以是犯通奸罪的人的家人,也就是说,可以被施以死刑。

  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有记载:

  “寄豭”是指放在别人家里传种的公猪,也被寓意为乱搞的男人。

  如果这个男人乱搞,并且被杀了,那么者是无罪的。

  到了唐宋时期,对于通奸罪的惩罚轻了一些,《唐律》中规定,通奸的男女需要被关押一年半,如果女人有丈夫的话,就是两年。

  元代,通奸罪的惩罚又比之前更厉害了。国法规定,女性需要脱去衣服行以杖罚。同时,还要被施以私刑。

  《清律》则写”当官价卖,身价入官“。

  放眼历史,对通奸罪惩罚最合理的就是宋朝。

  宋朝继承了唐朝的《唐律》,同时也新设了”折杖法“,也就是把刑罚都变成了杖罚。通奸罪,则是脊背打15大板。

  总结:古代对通奸罪的惩罚是根据女性地位来判断的,由此可见,女性地位在当时并不怎么高。

  【精选回答】来自优质账号→野史日记

  哎呀呀,这古代犯通奸罪可不是像现在这样轻易你能逃过,在古代,通奸罪是重罪,如今的女犯人们真的是可以说,和谐社会救了你们呐。

  在古代,大多数时候。犯下这种罪的结果就是一个,被官府拿了以后,就要进行宫刑。

  据我所知,“欲犯此罪,必被宫刑”。

  在古代如果你一对奸夫淫妇被抓住了,“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这男人宫刑大家都知道,我就不多说了,这女人其实也有宫刑,是一种叫做“幽闭”的刑罚,就是把犯罪的女人绑在柱子上,然后用大锤子打击小肚子,让自宫脱落,造成阴处关闭,再也无法进行男女行为。

  在明朝的时候,这就更厉害了,由于这类事件发生在民间,当时又不好掌握证据,官府就允许老百姓私下可以捉奸,凡是捉奸在床的,可以对他们动用死刑,就是大伙看着办,想咋办就咋办,确实是如此,当场打死二人也不属于犯罪。

  还有一种的处理方式,就是游街,将两个人光不出溜的绑到囚车上,然后绕城游街,大喊:“大家快来看啊,一对奸夫淫妇不要脸啦。”大伙都会出来看,尽管那时候吃都吃不饱,但是对于这样的人还是很舍得下血本,围观的吃瓜群众会拿出家里仅有的一些菜叶去击打通奸的罪犯,发泄内心对犯罪的怨恨。

  以上还算是好的,虽然是心灵倍受打击,但是身体不疼啊,有的脸皮厚的游街不管用,他还很享受,以为自己在开演唱会呢。所以就得体罚,“浸猪笼”就是其中的办法之一。

  这猪笼啊,顾名思义就是装猪的笼子。把这个笼子用一根粗木头横穿过去,然后把犯了奸情的女人脱光塞进去,绑在木头上像猪一样吊起来。然后再把这个笼子找一个河,浸在河水里,情节轻微的,就是勾搭的那种就给她的头露出水面,但是不能让她太舒服,那不成了泡澡了。情节重的,当场捉奸的,直接脑袋浸入河水,淹死拉倒。

  有的人发现问题了,这样做只要把女人绑在木头上就可以做到,那猪笼不是多余吗?为什么这种刑法的名称还带有猪笼呢?问得好,因为这个猪笼的存在是对犯人心里的打击,寓意这样的人猪狗不如。也有的朋友为女性抱不平,凭啥女人浸猪笼,男人没事?额,因为男人已经当场就被乡亲们乱棍打死了,他确实不用浸猪笼了。

  要说这惩治通奸,各个朝代都下了大力度,比如秦朝,法律很简单,对待通奸男女,大家可以随便处置,人人得而诛之,任何人看到了这对通奸男女,随时可以打死,啥罪没有,婚内出轨那就是找死不是。

  唐宋可能是比较开放,惩罚不那么重了,估计是皇帝自己怕把自己弄死吧。“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这样的刑罚在古代是轻的不能再轻了。不愧是“脏唐”。

  朱元璋对元朝的恨大家都知道,朱元璋推翻了元朝之后,肯定要改变元朝的一些规定和律法,但是有一条他就没改,继续使用元朝的法律,哪条呢? “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就是对通奸者的惩罚这条,朱元璋认为很有必要啊。而且女的受刑时得扒光了打,打击她的内心世界。

  浸猪笼,这是民间常用的方式,惩罚通奸女性的,前面我已经说过了,这里不再赘述了。

  游街示众,对通奸者惩罚最深,属于诛心的,但是对脸皮厚的人没用,前面我也说了。

  骑木驴,木驴上方有一根极长的木棍,将犯妇坐上去,木驴开始乱动,很快这位犯人就会被捣碎内脏而死。

  冲下水道,用猪的膀胱灌满辣椒水,将犯罪的女人倒立,张开双腿,灌入女人身体,生不如死。

  老鼠钻洞,将老鼠撞到罐子里,然后将罐子的口对准一个女人的身体,用火烧罐子,老鼠怕热,无处可逃,就会在那里进行打洞,很残忍。

  拉大绳,将一个手臂粗的绳子,在女人两腿之间传过去,然后两边的人来回拉动。

  等等等吧,就不详细说了。还有幽闭、烧铜阳等等,到了后期就有了坐冰灯、飞机挂炸弹等等。但是后期的这些刑罚已经开始用在女奸细身上了,并不全部用于通奸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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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犯了通奸罪的女人,会受到怎样的残酷惩罚呢?

  关于通奸罪,它的历史可以说是非常久远的,而现实又是无比的绵长。

  这项罪名在很多地区至今都仍然存在。例如,台湾方面的《中华民国刑法》的第239条,就提到了通奸的罪名: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这是现代通奸罪的惩罚,需要坐牢一年。古代的通奸会是什么样呢?

  就明清时期的情况而言,通奸的男女双方都要受杖刑。根据法律的规定:

  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

  这句话,概括了古代通奸罪的处罚情况。简而言之,我们现代人说的通奸,古代称为和奸,也就是男女自愿发生不合法的性行为。

  按照通奸的女人有无丈夫这个标准,没有结婚的女性犯了通奸罪,要被杖责80下;结了婚的女人,则要被杖责90次。如果在此基础上,还有男方女方(刁奸也)的情节,会被打100下。值得一提的是——

  当然,通奸这个问题不只是国人苦恼。就连古代的外国男人,也对如何防范妻子跟人通奸而使出浑身解数。

  在中世纪的欧洲,当时的男人在外出时,为防止妻子因为寂寞而给自己戴绿帽子,就题别使用了著名的贞操带(Chastity belt)。

  贞操带,其实既有惩罚意义,亦有预防意义。从预防的角度出发,这个是避免自己被绿的器具。

  当然了,古代欧洲男女之间的通奸是很普遍的事情,属于民不举官不究的那种。

  总而言之,通奸罪是个很古老的罪名啦。

  通奸放到现在来说就是在婚姻中的出轨现象,而在现代社会中也会有这种现象,一般来说,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这样做的话,要么就离婚,要么就蒙着眼睛将日子继续过下去。但在古时候就不一样了,一些女性通奸者所获得的惩罚是非常严厉的。从春秋战国时期,这种现象就已经出现了,因为那时社会风气特别开放,所以这种现象也有许多。

  为了杜绝这种现象,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对于一些私通者处以极刑,男的就杀头,女的就处以宫刑。到了唐朝时期,处罚相对来说就比较轻了,通奸中的男女双方可以判刑,而判刑时间只有一年半,可以说在古时候的所有朝代里面是最轻的一种惩罚。而在宋朝时候,对于女性通奸者要扒去她们的裤子,当场打屁股,并且还要通知所有人前往观看。

  馆主来了,我是無月,我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古代刑罚文化。

  在古代,女性犯罪率是非常低的,主要是因为古代女性很少抛头露面,也就较少和外人起矛盾,自然就少争端了。

  但少归少,不代表没有,在古代女性所犯案例中,以妨碍当时社会风化的罪行为主,这其中,最常见的就是通奸罪。

  在古代那样一个压抑男女正常关系的社会环境里,男女通奸罪无疑是最为人所津津乐道的,加上古代女性地位普遍偏低,因此,大多数针对此项罪行的惩罚,都带有侮辱性。

  下面,我就来为大家讲述几桩相关案例:

  讲故事前,先解释下标题中八个字的意思。

  所谓“寄豭”,指跑到别人家传种的公猪,比喻那些跑到人家家里,随意播种的男子,如果抓到这样的男子,当场把他杀掉也是无所谓的。

  颁布这条法令的是后来的秦始皇嬴政,说的是始皇帝的母亲赵姬,在丈夫嬴异人去世后,身为太后的赵姬先是与吕不韦有着苟且关系,后来吕不韦不堪重负,于是献上\"假太监\"嫪毐,嫪毐精力旺盛,而且有着跟驴一样大的家伙,深得赵姬欢喜,最后赵姬居然和嫪毐生育了两个孩子,嫪毐甚至还打算除掉嬴政取而代之。

  纸终究包不住火,在这事东窗事发后,秦始皇暴怒,车裂了嫪毐,并下令摔死了赵姬与嫪毐生下的这两个同母异父的弟弟。

  这件事让嬴政愤怒异常,深恶痛绝,于是颁布了“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的法令。

  赵姬毕竟是嬴政的母亲,嬴政不能惩罚赵姬,就把过错全部归在了嫪毐身上,刑罚自然也主要针对犯罪的男性。

  这是汉代的事情。

  汉代对通奸罪,是按身份不同区别对待的。

  普通的男女如果做下这等事情被人扭送官府,男的发配去修城墙,女的则罚去捣米。

  感觉上汉代在这方面对女性还是比较大度,只是以体罚施以惩戒。

  但是,如果你是官员,则麻烦大了。

  汉代规定,官员通奸,则直接施以宫刑。

  有个叫李延年的人,是汉武帝的大舅哥,因与良家妇女通奸,汉武帝龙颜大怒,下令对李延年施以宫刑。

  搞笑的是,明明已经有了前车之鉴,但欲望还是战胜了恐惧,同年(注意是同年,这就说明有多夸张了),李延年的弟弟李季通奸后宫,这下汉武帝真的是气疯了!

  屡教不改不说,还作乱到了后宫里来,是打算给谁戴帽子呢?

  汉武帝盛怒之下,将李家灭族。

  在明清两代,对待男女私通,主要是行杖刑,也就是打屁股。

  而有一桩案例,就曾经闹的沸沸扬扬。

  说的是有一农女与男子私通,而且情况非常恶劣,联合奸夫一起向夫家索取银两,结果夫家上报了官府。县官在审这件案子的时候,先是让该女子的父母出面训导,但这女的还是不知悔改,于是就对她实施了杖刑。

  “命左右尽去其上下衣,不留寸缕,先批颊如其母数,再笞臀如其父数,然后科以奸罪,决大杖四十。”

  先命令衙役们将女子全身衣服脱去,一丝不挂,先扇耳光,代替她母亲管教她,再用鞭子鞭笞她的屁股,代替她父亲管教她,最后,定以私通之罪,用大棍杖打四十大板。

  该女子在被打屁股的时候,整个县衙被围得水泄不通,看热闹的老百姓里里外外围了个水泄不通。

  行刑完毕后,其父母搀扶着女儿走出县衙,试图用自己的衣服给女儿遮挡,但立刻被周围看热闹的百姓给扯去了,迫使这个女子一路赤身裸体走回家。

  但是一路之上,人们对这名女子极尽侮辱之能事。

  还没到家,这名女子就不堪受辱,一头跳入河里自尽。她的父母为了救她也跳下河去,相救不成,结果三人都溺水而亡,而周围看热闹的乡亲群众们没有一人愿意伸出援手。

  以上三个小故事都是讲古代男女私通的事儿,此外,还有类似“浸猪笼”、“骑木马”之类的刑罚,都是在精神和肉体上双重摧残古代女性的刑罚,这里就不再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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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将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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